当前位置:理论研究 >> 文章详情
人大监督的新途径—对供职者的承诺进行监督
孙少衡
人大换届后的几个月来,关于新的一届政府组成人员发表走马上任承诺的报道不时见诸报端,给人以春风拂面之感。从媒体报道的情况看,既有省级的,如湖南省人大常委会;也有市级的,如湖北省武汉市人大常委会、荆门市人大常委会,河北省邢台市人大常委会;还有个别县级人大常委会。发表政府组成人员走马上任的承诺,表达了承诺者对人民负责和希望接受人大和人民群众监督的心原愿,确认了“人民公仆”的义务和职责;同时也显示了“人民公仆”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能力。这些郑重的承诺,为各级人大的监督开辟了新的途径,即人大可以据此对政府组成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
为了保证把这一监督工作做好,笔者认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着重在三个方面下功夫:
一是对政府组成人员的承诺提出明确的要求。要求承诺者的承诺应有明确的起止时间要求、量化的终极实现目标、明确的年度实现目标,具体的保证措施特别是本人自身方面的保证措施等。各人大及其常委会应以此承诺为依据,建立起人大的监督目标,并及时将承诺者的承诺和人大的监督目标公布于众,使广大人民群众都来关注和参与监督工作。
二是以各种法定的监督方式为手段,适时督促承诺者兑现承诺。在承诺者的任职期间,人大及其常委会可运用视察、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述职评议等法定监督手段,分期分批对承诺者的工作和所领导系统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还可以征求广大市民的意见并及时向承诺者转达的方式进行监督,督促承诺者努力践诺。
三是以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为最终标准,决定承诺者的奖惩任免。在承诺者五年任期届满时,可在广泛征求人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召开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会议,对承诺者兑现承诺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实事求是的评议,并作出相应的奖惩任免结果。对没有特殊理由未能兑现承诺者,可评议为“不称职”,并给予免职或建议降职;对于一般兑现承诺者,可评议为“称职”,给予任命原职或平任其他职务;对于圆满兑现承诺并有突出贡献者,可评议为“优秀”,或授予“优秀人民公仆”称号,并建议给予提升。
(作者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