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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正确处理河南省直管县人大和上一级人大关系的几点思考
2014年1月,河南省委、省政府印发《河南省深化省直管县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巩义市、兰考县、汝州市等10个县(市)成为省政府直管县。《实施意见》指出,直管县人大常委会直接受省人大常委会指导和监督。那么,在当前形势下,如何处理好省直管县(市)人大和上一级人大的关系,是河南省人大和直管县人大不可回避的问题。
一、对接联系互支持
在省直管以前,省直管县(市)人大和省人大之间的联系主要是开展培训、外出考察等方面工作,很大程度上处于自然状态,没有常态化的联系制度和联系方式,实践中基本上是有事才联系。因此,为适应省直管后的人大工作,各省直管县(市)要及时做好和省人大相关部门的对接工作,并加强联系。
1、熟悉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基本情况。省直管县(市)人大应尽快熟悉了解省人大机构设置、分管领导、人员分工等情况,尽快适应新体制的运行程序,熟悉掌握相关对接工作的具体内容、操作规程、办事流程,为省直管后的人大工作的正常运行提供保障。以河南省人大为例,省人大下设2个专门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和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下设办公厅、办公厅研究室(副厅级)和办公厅信访办公室(副厅级)和9个工作委员会。这9个工委是:法制、财经、农村、教科文卫、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内务司法、民族侨务(外事)、预算、环境与资源保护。为做好和省人大的对接工作,省直管县人大应尽快熟悉省人大机构设置、职能职责、领导分工、人员配置等基本情况,以便有针对性的开展好对接工作。
2、积极主动做好对接工作。省直管县(市)人大应根据自身机构设置情况,主动联系省人大相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或专门委员会,做好业务和人员对接工作。这里要明确,省直管县(市)人大工作机构设置和省人大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如有的直管县设置有城工委,省人大常委会却没有这一机构,这就要联系省人大业务相近的工作部门。另外,省人大设立有一些专门机构,如法制委员会和财政经济委员会,对于省直管县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和财经工作委员会,在进行工作对接时不仅要同对口工作委员会联系对接,也要做好对口专门委员会的联系对接工作。另外,省人大各工作机构工作面广、事物多,为做好对省直管县人大的监督指导工作,应设立负责省直管县(市)人大的专门办事机构,如设立省直管县(市)人大工作处室,并有专人常态化负责相关工作。
3、加强联系推进工作。上下级人大之间的工作互动、联动,主要是通过上下联动开展的调查研究、视察、执法检查,信息交流、人大宣传、信访转办等活动进行的,对于省人大开展这些工作,省直管县(市)人大要积极支持配合,精心组织,形成合力,确保实效。另外,要善于根据形势的发展,情况的变化,从工作实际需要出发,切实加强随机性的经常联系。并在不断密切联系的过程中,注意着力减少和避免那种重形式、轻实效、走过场、添麻烦的不必要联系。总之,要积极探索建立上下级人大之间加强联系的长效机制,明确和规范联系方式、联系内容和联系措施,使联系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增强联系效果。
二、深化监督重配合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监督下一级人大工作开展情况,省直管县人大应积极配合,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以顺利推进省直管县人大工作。
1、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监督法第五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审查、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的职权。因此,应要求省直管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及时报送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由省人大相关机构接收、登记、送阅、初审,发现问题,认真审查处理;另一方面,要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中,对省直管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和其他工作提出的“异议”,及时搜集,高度重视,认真审理。重点审查有无与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相抵触、相违背的地方,以视情处理。
2、依法行使人事监督权。省人大对直管县人大的监督权还体现在部分人事任免的审批方面。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由此可以看出,省直管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除了由直管县人大选举(罢免)外,还需依法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大应适时修订完善人事任免办法,对相关省直管县人大任免工作进行规范。因为,在省直管之前,直管县人大需将检察长的任免情况报所在省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那么,在省直管之后,省直管县的上一级人大即为省人大常委会,因此,省直管县人大常委会就要及时做好向省人大的相关人事任免报批工作,确保人大任免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加强指导促交流
为做好对直管县人大的指导工作,鉴于上下级人大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上一级人大对下一级人大的指导应讲究工作艺术,重在组织开展交流。
1、从业务方面加强指导。在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中,省人大常委会要对下级人大常委会进行工作指导,如发布如何搞好换届选举的有关通知和要求,如何在直管县选举省人大代表等需要具体解答的法律或者工作问题等。在日常工作中,上级人大常委会通过发布文件等方式,对下级人大各项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帮助下级人大解决工作上的某些问题。
2、从交流方面灵活指导。实践证明,上一级人大通过召开各种专题座谈会、联席会,以及举办集中学习培训班和组织参观考察,邀请下一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列席有关会议等办法,增强了指导工作的灵活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应坚持那些行之有效的传统做法,不断拓宽交流的渠道和平台,在交流中指导,在指导中交流。
3、从实践方面宣传指导。上一级人大应提倡和鼓励下一级人大创新进取,积极探索实践,要善于总结宣传推广下一级人大工作的成功做法和实践经验,并相互取长补短和学习借鉴,不断地丰富和完善人大工作方式方法,提升人大工作整体水平。(河南省汝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闫旭辉)
责任编辑: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