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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地方人大监督体制机制的思考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5-02-25 07:51   [收藏] [打印] [关闭]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权,在组织法、选举法 、监督法及立法法等法律中都有明确的依据,尤其在宪法中有明确规定。但在现实中,对“一府两院”的监督的机制尚未建立,在具体的工作中,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机制缺乏,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履行监督职能,谁来监督,怎样监督的机制没有建立,这给地方人大行使监督权造成一定困难。

一、地方人大监督体制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对任命的工作人员监督的机制有待完善。虽然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由地方人大常委会任命,但对被任命人员的考察权在党委组织部门,地方人大对任免人员的情况大多没有参与考察了解。有的政府届中变动频繁,地方人大常委会不到5年时间,副市长就调整十几个,人大任命失去了法律的严肃性。对任命后的工作人员,没有予以监督的实施办法,任后监督成为空白。

(二)地方人大监督保障机制有待完善。目前,地方人大,特别是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设置、人员配备都存在问题。机构设置上下不对应,如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县级人大大多没有设立。在人员的配备上,也显得不足,地市州人大专门委员会大多两人,县级人大大多一人。人大专门委员会是监督工作的承担机构,人员力量不足,势必影响人大监督工作。

(三)对地方人大的监督机制有待完善。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由谁监督,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不力,或者有不作为行为,谁来监督?对地方人大的监督缺乏约束,势必导致监督缺乏实效。虽然宪法明确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人民有权撤销自己选出的代表。但是,人民如何监督,没有明确说明。

二、建立地方人大监督的体制机制的途径

如何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地方人大监督的体制和机制,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面临的问题,我们必须认真面对,并且探索建立监督的体制机制。

(一)理顺党委与人大的关系。涉及地方重大事项,要提交人大审议,成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意志,亦即人民的意愿。在任免干部时,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依法任免相结合,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实行党内任免和依法任免同时进行。改革与完善党的领导方式与执政方式,把法律赋予地方人大的职权,放手让人大行使。

(二)建立有效工作机制。一是建立教育培训机制。科学制定人大代表教育培训规划,实现培训与工作紧密结合。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教。为代表订阅学习资料,建立比学、评学机制,增强学习实效。二是建立人大代表联系群众机制。建立代表民生联系点,开展代表进基层、进社区、进村入户为群众服务活动。拓展基层群众参与代表履职评价的渠道与力度,细化基层群众评价代表履职机制,推进群众评价的指标化。开展人大代表向选区述职活动,让人大代表接受群众评议,切实让基层群众点赞与否成为评判代表履职成效的决定因素。三是建立激励机制。建立代表履职台帐,开展争先创优活动。

(三)建立人大监督责任制。要做到责任明确,分管的主任和委员亲自抓,增强履行职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这是搞好监督的前提。责任制的重点应放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层面,这个层面是强化监督力度的重要环节,只有这个层面动起来,才能充分发挥监督主体作用,用虚监督变为实监督,软监督变为硬监督。同时也有利于党委和人大代表对常委组成人员的监督具体化,有利于加强党对人大的领导,促进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提高监督的质量和效果。

(四)健全保障机制。将代表活动经费及代表培训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对无固定收入的人大代表给予误工补助、提供充足的时间,为人大监督提供保障。在机构设置上为人大监督提供保障,成立备案审查专门工作机构;在人员配备上为人大监督提供保障,配备备案审查专门法律人才。建立代表履职平台,实现代表履职信息化及网络化,让代表更好接受选民监督。(黄冈市人大代表选举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 杨仕英)

责任编辑:郑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