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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成摆设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5-07-16 02:15   [收藏] [打印] [关闭]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监督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做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的程序……”、组织法第四十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既是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权利,又是法定义务。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在现实中落实得并不好。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做出的决议、决定,本级人民政府做出的决议、决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做法还没有形成常态化。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在落实中的缺位,导致在现实中本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议、决定,有时会有“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现象,且这种现象不能及时被发现,这与习总书记提出的依法治国的要求是不相适应的,必须加以完善。

在2015年修改立法法之前,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大多采用以被动审查为主,主动审查为辅的审查方式。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在现实中执行不力的事实说明,这样的审查制度已经难以发挥应有作用,必须及时加以改进,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备案审查工作中,能够更加积极主动地发挥作用,打破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一贯坚持的“不理不告”的常规,更多的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出击,适时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依法纠正,确保宪法和法律在本辖区内的正确实施。当然,“一府两院”也应摆正位置,一以贯之的坚持将出台的决议决定或司法解释在出台30日内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更重要的是,对在备案审查工作中,依规应该报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决议、决定,相关部门不按规定的时间报送或是没有报送,对这种违法行为,应该让其付出违法成本,受到惩戒,或许只有这样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才不至于成为摆设。(河南省南召县人大常委会  崔松涛  乔明华)

责任编辑:郑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