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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运用测评机制强化监督刚性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6-09-19 01:10   [收藏] [打印] [关闭]

满意度测评是人大表决制度逐步完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提升人大权威的监督手段。从各地的实践看,尽管满意度测评已经逐步成为监督常态,但这项工作目前仍处于探索阶段,做法和成效还只是初步的,一些涉及制度设计、实践层面的问题还需要深入探讨和研究,特别是如何建立健全涵盖整个测评过程的评价体系和操作流程,以符合依法监督的基本理念与制度构建诉求,已经成为推进人大制度实践创新的努力重点。

一、规范测评的操作流程。切实有效的监督应当是一个科学系统,突出表现在所有监督都是遵循一定的程序进行的。程序是监督的要义,也是监督取得实效的“捷径”。法定顺序、过程、步骤、方式一旦启动,必须按预定步骤运行,不可逆转,直至完成任务。当前,要善于和充分利用程序的功能特点,用以指导和规范测评运作过程。1.科学选题。监督议题是测评工作的重要载体。要按照监督法规定的内容和途径,注意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法律法规实施中的突出问题、社会普遍反映的热点问题,特别是涉及群众利益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中的重大决策和改革举措列入审议范围并进行测评,努力使测评方向更加明确,重点更加突出,效果更加明显。2.深入调研。根据年度监督计划确定的审议议题,组织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和有关工作人员提前学习相关法律和政策文件,收集相关资料,带着问题深入基层一线开展专题调研、现场察看活动,形成调研报告。在此基础上,召开主任会议,对调研报告进行酝酿把关,尽可能实事求是地反映调研情况,提出既有针对性又具可行性的参考依据和意见建议,为常委会会议充分审议、客观测评做好准备。3.有序测评。常委会听取“一府两院”专项报告,与会人员进行充分审议。同时要求“一府两院”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以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进行表态、作出承诺。最后,组织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当场公布投票表决结果,并按规定存档备案,使“一府两院”专项工作的测评结果有据可查。

二、完善测评的评价体系。针对测评实践存在的等次不一、表述各异、口径不同等问题,需要在三个细节上科学设计并予以明确。1.名称的表述。目前存在“测评”和“票决”两种不同表述,亟需予以规范。笔者认为,这种监督形式,其实质是由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提请审议的某项工作进行“画圈”、“打分”,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该项工作的满意程度。且部分先行立法的地方人大,如重庆、安徽等地,已经在地方性法规中将这种监督形式界定为“满意度测评”,因此建议在今后的监督工作实践和人大制度宣传中,应统一表述为“满意度测评”,以增强这项工作的权威性和规范性。2.通过的标准。测评门槛设置是开展这项工作必须考虑的重要基础条件,门槛过高不太现实且容易造成阻力,过低则流于形式且难以取得实效。目前各地的通过标准普遍不同,有的规定满意度超过50%,有的为60%或70%;有的则规定满意和基本满意票合计超过组成人员三分之二的为通过,否则为未通过。笔者认为,“过半数”通过是人大集体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依据,也是人大测评工作权威性的基础。因此,通过报告的标准应以“满意和基本满意票超过应到会组成人员的半数为通过,未超过半数或不满意票数超过半数的均为不通过”为妥。3.等级的描述。究竟什么样的标准才能评定为满意,什么样的标准评定为基本满意或不满意,需要一个相对公允的、可操作的标准化设定,否则常委会组成人员只能根据自己的认识水平来进行评价,带有许多主观因素,无法保证评价的客观性。为此,需要加强测评评估指标体系建设,避免凭自我感觉和个人情绪划定档次,造成负面影响。这里的指标包括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评估指标权重值的确定应当遵循科学的分析方法,接受民意的检测,防止避重就轻、刻意选择。测评评估体系作为一项富有技术性的操作系统,法律不可能对其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可以建立一套评估指标权重指导意见,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检验,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三、注重测评的结果应用。测评结果的处理是当前测评工作的一个盲区,也是亟待研究和探讨的现实问题。测评只是手段,促进工作、群众满意才是目的。只有充分运用并努力放大测评结果,才能测出动力,评出压力。也就是说,要达到测评所期待的效果,除了需要在测评的法律定位、组织实施、评价体系和操作流程等方面做好文章,还必须在测评结果的转化运用上认真对待,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测归测、评归评、程序过后无人管”的现象。具体而言,应在三个方面作出努力:1.公开结果。监督公开是法律的要求,监督法第十四条规定:“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从实践经验看,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实施满意度测评,已是人大监督工作方式的创新,但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及满意度测评的结果,其公开的程度还不够,对一些涉及敏感内容的事项几乎没有对外公开,难以满足公众的意愿和需求,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要求也有差距。缺乏公开的监督显然是不完善的监督,只有实行“阳光监督”,才能进一步增强“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因此,在坚持和完善测评制度中,有必要通过多种渠道进一步加大测评结果的公开力度,使人大测评赢得社会信任。2.树立导向。测评不能一测了之,解决测好测差一个样、结果好坏一个样的难题,最主要的是建立测评奖罚机制和激励机制。对于综合评价满意、社会反映普遍较好的部门,在评议或测评的基础上依法授予地方荣誉称号。在推行年度工作目标责任量化考核的地方,还可专列一定分值由人大测评入位,以此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彰显民意的份量和人大监督的权威。对于人大代表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部门和单位、性质较为严重的问题,人大应将其确定为监督工作的重点部门和重要议题,列入监督计划,加大监督力度,促使相关问题得到解决。3.严格问责。目前,满意度测评和专项工作评议结果还缺乏刚性落实手段的保障,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测评功能的发挥。为此,要按照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要求,在落实满意度测评和专项工作评议结果上引入刚性落实手段和问责程序。(福建省晋江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林德生)

责任编辑:齐继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