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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会议专题听审“一府两院”专项报告实为不妥
众所周知,听取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是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人大常委会依法进行监督、履职行权的一种主要形式。但时下,一些地方以创新人大监督方式为由,在主任会议上专题安排听取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提出审议意见,要求落实办理;有的甚至把干部履职报告和部门工作评议也纳入主任会议的范畴,盲目进行监督。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主体错位,超越职权范围,有违法律政策和人大议事规定,实为不妥,应明确加以制止。
首先,应该明确,听审“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是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主任会议无权听审。从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的有关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权力机关和监督机关,主要通过听审专项工作报告,依法对“一府两院”行使监督权;而主任会议作为人大常委会日常工作机构,其职责主要是“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即协调处理人大常委会日常事务,指导人大工作正常开展。可见,听审“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是人大常委会的法定职责,并不属于人大主任会议职权范围。
其次,主任会议听审“一府两院”工作报告主次颠倒,越位错位。一方面主任会议并非决策机构,不是“决定”人大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的权力机关,依法应由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事项,主任会议只有程序上的处理权,没有实体上的决策权,因而对属于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无权作出决议、决定;另一方面听审“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的主体是人大常委会,而非主任会议。所以,未经法律授权和人大制度规定,人大主任会议不能随意代替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进行听审,更不能超越职权范围,违法行使工作监督权和人事任免权。
再次,安排主任会议听审“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缺乏权威,效果难以保证。从人大工作的实践看,由于每年人大常委会审议议题安排较满,一些重点工作可能顾及不上,难免顾此失彼。处于临时需要的要求,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年度听审“一府两院”工作报告之外,又专门安排主任会议直接听取“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并提出审议意见,形成会议纪要,要求相关方面研究处理。结果因为主任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和提出审议意见,缺乏法律政策依据,没有强制力和约束力,往往难以落实反馈,监督效果不佳;同时也给人大工作造成负面影响,并不利于提高人大议事决策的水平。
综上所述,听审“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是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主任会议不是听审专项报告的主体,无权对“一府两院”工作报告进行听审,更不得代行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违规许可有关事项,盲目地对“一府两院”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进行审议监督,影响人大工作的监督效能。(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大 张天科)
责任编辑:郑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