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理论研究 >> 文章详情

“六大机制”规范人事任免工作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0-07-05 07:25   [收藏] [打印] [关闭]

依法选举和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近年来,秭归县人大常委会坚持把党管干部原则和依法任免有机统一起来,建立“六大机制”,规范人事任免工作,实现了人事任免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工作联系——为了互通情况,加强联系,早作安排,县人大常委会建立了与县委组织部和“一府两院”的定期工作联系机制,相互沟通人事任免信息,及时掌握人事动态,定期通报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的召开时间,有的放矢地做好人事任免的准备工作。

会前预审——在接到“一府两院”提请的人事任免议案后,办公室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任用工作条例》、《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标准和条件进行审查把关,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每次的任免议案,办公室都是在认真初审的基础上,形成初审报告向主任会议汇报,连同提请的任免议案及相关问题的说明一并发给主任会议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决定是否提交常委会审议。在讨论重要人选和个别有争议的人选时,要求提请机关详细介绍拟任干部情况并说明提请任命的理由,以便对拟任人员有更全面的了解。

任前考试——县人大常委会始终把增强干部法律意识、提高干部法律素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坚持凡任必考的制度。《秭归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规定“提请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进行法律知识考试,考试成绩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公布,考试不合格者,不予任命”。为认真作好这项工作,县人大常委会成立了法律知识考试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制定了《县人大常委会拟任人员法律知识考试办法》,对考试内容、时间、方式以及考试不及格等如何处理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三年来,共有96名提请任命的人员参加了法律知识考试,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已形成制度并基本规范、完善,有力地促进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

供职发言——为了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全面的了解拟任人员的情况,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办法规定:提请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法院副院长、检察院副检察长必须到会作供职发言。通过供职发言,拟任人员阐述自己的主要工作经历、拟任岗位职责、对拟任职务的思考、完成任务的措施和对人大常委会任命能否通过的态度,不仅使常委会组成人员能够在任命前见到其人,还能更直观更全面地了解拟任人员的思想水平、工作思路、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应变能力和专业知识水平,做到知人善任。拟任人员通过发言,向人大常委会及社会作履行职责的承诺,增强了拟任人员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他们的法治意识、人大意识和公仆意识。

审议票决——人事任免关键环节是常委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阶段。常委会会议对列入议题的人事任免议案在听取简介和供职演讲以后即进行认真地审议。审议必须充分听取组成人员的意见并形成共识。在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并形成共识后即进行无记名表决。表决情况当场统计,当场公布,确保了任免工作的公正、公开和严肃性,提高了任免工作质量。

任后监督——为确保被任命的工作人员奉公守法、公正廉洁、认真履职、不负重托,县人大常委会建立了任后监督机制。一是对被任命人员进行年度履职情况综合测评。从2009年开始,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及法院副院长、检察院副检察长每年年底向常委会提交书面述职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对被任命人员的年度履职情况进行综合测评,测评结果报县委、县委组织部,通报其所在的工作单位,并在新闻媒体和人大常委会公报上进行公布。二是通过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执法检查、专项工作评议等活动,了解被任命干部及其工作情况,加强对他们履行职务的监督,促使其努力为人民服务。近几年来,县人大常委会都要组织对县政府组成部门工作进行评议,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对任命干部单位工作作出恰如其分的评价,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通过整改,促进任命干部单位工作。县人大常委会还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适时组织开展视察、调查和检查工作。通过行之有效的监督,进一步增强任命干部的公仆意识和法制观念。(秭归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