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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人大监督职能 深化人事任免工作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0-08-16 08:52   [收藏] [打印] [关闭]

人事任免权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组织保证。如何更好地行使人事监督权,是新形势下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增强监督实效的一项重要课题。近年来,宜都市人大常委会在市委的领导下,强化人大监督职能,不断深化人事任免工作,探索新形势下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的有效形式,取得了明显成效。主要做法是:  

一、加强任前了解,增强主动性  

人大常委会虽然不宜采取组织、人事部门那种考察干部的方式直接去考察干部,但可以根据国家权力机关行使权力的原则和特点,采取适当的方式和措施,行使知情权,增强主动性。为了加强对拟任命人员的考察,宜都市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有效方式,把对提请任命干部的任前了解纳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任免程序,真正做到知人善任。一是实行任前供职制度。任前供职有利于人大常委会开展工作监督,对拟任人员的工作思路和工作目标的进一步了解。为此,市人大常委会把坚持任前供职制度作为对“一府两院”提请任命人员的重要监督手段之一。凡是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前须向市人大常委会递交任前供职报告,内容为:个人的基本情况、工作经历、工作成效,重点介绍拟任职务的工作思想、目标责任和落实措施、勤政廉政等方面的情况,在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之前拟任人员向大会作供职报告。这一制度的坚持,不仅增强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拟任人员的了解,而且有利于增强拟任人员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意识。二是实行任前考试制度。常委会制定了对拟任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办法,对考试组卷、监考、评卷及考试成绩的运用都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凡“一府两院”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必须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考试内容包括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选举法、监督法等必考法律,对拟任政府组成部门领导的,增加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等选考法律法规;而对拟任法官、检察官的,增加法官法、检察官法的选考内容。未参加法律考试或考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提请任命。三是实行任前沟通制度。组织、人事部门加强与人大的沟通,在重要人事安排上充分听取人大的意见和建议。对拟任命人员,人大常委会在深入考察了解的基础上,及时向党委反馈情况,对有较大争议的人选,积极与推荐机关沟通,提出意见和建议,努力使推荐机关的意见与决定机关的意见相统一。  

二、严格任中程序,树立权威性  

宜都市人大常委会逐步规范任中程序,坚持在常委会会议中实行任中推介、演讲、审议、票决、宣誓五项制度,切实把好干部“任命关”,不断提高人事任免质量。一是坚持任中推介。正式任免前,常委会组织任命议案提请人向常委会会议全面介绍拟任人员德、能、勤、绩等方面的情况和拟任理由。二是坚持任中审议。在听取提请机关全面介绍情况的基础上,请被任命人员暂时回避,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认真审议,充分发表意见。提请机关对审议中反映的问题不能明确答复的,暂缓表决。三是坚持任中票决。在任免议案审议中,常委会充分发扬民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确保无记名投票公开、公正,并按有关法律规定,赞成票超过一半即通过任命。通过任命后,由常委会主任向被任命人员当场颁发任命书,同时提出要求和希望。四是坚持就职宣誓。为增强被任命人员的国家观念、法制观念和公仆意识,对通过任命的“一府两院”干部,均举行隆重的颁发任命书仪式,并要求被任命人员在庄严的国徽下宣誓,让其时刻有一种“上任为什么、任期干什么、离任留什么”的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强化任后监督,发挥能动性  

加强任后监督是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命干部勤政为民、廉洁从政的重要手段。为了切实增强干部任后监督的实效,保证权力在监督和制约中健康运行,宜都市人大常委会建立了科学的监督考核机制,促使任命干部廉洁勤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一是建立任免干部年度提交履职报告制度。凡是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年终要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工作,主要包括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以及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等方面的情况。通过年终报告工作,常委会全面了解被任命人员一年来的工作情况,以便充分肯定成绩,客观指出任职期间的不足,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帮助和督促其更好地履行职责。这些履职情况报告也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二是坚持定期开展工作评议。市人大常委会加强对被任命干部的任后监督,将行使监督权同人事任免权结合起来,通过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调查以及工作评议等方式,把监督事与监督人结合起来,对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有效地防止“一朝被任命,五年太平官”现象的发生,进一步增强任命干部的公仆意识和法制观念。必要时,大胆运用质询、撤职、罢免等刚性监督手段,该撤职的不免职,该免职的不留用,从而真正树立起“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理念,真正达到任与免的一致,真正树立人大任免的权威。三是完善离任审计机制。为正确评价任命干部任期内的勤政廉政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建立健全了人大任命干部离任审计制度。任命干部任期届满,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有关工作机构配合审计部门对干部任期内主要工作指标完成情况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并将审计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常委会备案。  

宜都市人大常委会强化监督职能,不断深化人事任免工作,既推进了“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促进了整个公务员队伍素质的提高,也提升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形象和威信。本届以来,全市共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99人次,为地方国家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宜都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郑献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