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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发挥人大监督作用的思考

来源:   时间:2018-11-01 13:56   [收藏] [打印] [关闭]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人大监督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原则和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就是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都要受到制约和监督。”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以习总书记关于人大及监督工作的系列重要精神为指导,积极履行新时期人大监督职权,在提高人大监督工作实效上进行了有益的创新探索。

一、人大监督工作的性质与原则

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种监督体现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是国家制度设计上对人大的一个重要定位。人大监督是在党的领导下,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监督的目的,是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确保宪法法律全面有效实施,确保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人民权益得到维护和实现。

人大要行使好监督职权、开展好监督工作,必须牢牢把握“正确监督、有效监督”这一基本要求,遵循以下几个重要原则。一是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党的理论方针政策,推动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法律得到贯彻落实,保证党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二是坚持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必须严格依照宪法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程序进行,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增强针对性、实效性和权威性;牢牢把握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职权。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增强问题意识,抓住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影响法律实施的关键问题、制约事业发展的重点问题,深入调研、对症下药,推动问题得到解决、工作得到改进、法律得到有效实施。四是坚持监督与支持相统一。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监督,正确把握和加强人大监督职能,正确处理监督与支持的关系,寓支持与监督之中,形成加强改进工作的合力。

二、湖北省人大监督工作的实践

近年,在省委正确领导下,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将监督工作作为履职重点内容。一方面,认真贯彻监督法和湖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围绕落实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把省委工作的中心、法律法规实施的重心、人民群众普遍的关心作为进行监督工作的初心,不断拓展监督工作思路,积极探索监督方式方法创新。为满足湖北人民对碧水蓝天的渴望,顺应生态立省的时代大背景,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全国首个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将2015年环保世纪行主题定为“防治大气污染,守望荆楚蓝天”,以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为主题召开了首场专题新闻发布会。为切实推进秸秆禁烧工作,常委会领导多次亲自带队赴现场督导,针对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存在的问题与当地政府一起研究措施,2016年常委会专门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实施情况报告,秸秆综合利用被省政府列为2017年度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重要工作安排1亿元专项资金。湖北省人大常委会还先后作出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决定,审议通过湖泊保护、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等条例,开展固体废弃物、水、大气污染防治等相关执法检查,凝聚起全社会共建美丽湖北的强大合力,让荆楚大地蓝天长驻、青山常在、碧水长流。脱贫攻坚事关决胜全面小康大局,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去年,省人大常委会组织“聚力脱贫攻坚、人大代表在行动”活动,汇聚全省9.3万名五级人大代表的巨大监督力量,围绕脱贫攻坚这项党委政府最关心、工作开展难度大的内容开展正确监督、有效监督,全省各地普遍开展2次活动,走访贫困群众19.6万户,提出并转办交办意见建议3.21万件,推动解决了医疗、教育、产业扶持、异地搬迁、基础设施建设等一批突出问题。今年该项活动的重点是“回头看”,着力解决实际问题,各地人大常委会结合现场视察、专题调研、代表约见、专题询问等监督形式,不搞繁文缛节、不做表面文章,聚焦没有解决的问题开展法律、工作和舆论监督,加强跟踪、推动整改。省人大常委会将通过“代表问效”集中曝光“回头看”中发现的重点问题,让今年的“回头看”看出成效、问出成效。开展“代表行动”,塑造了人大服务中心大局的工作品牌,是实现人大“在参与中监督、在监督中支持”要求,有效发挥人大在全省脱贫攻坚中的监督促进作用,确保脱贫攻坚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的重大举措。另一方面,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机关相关组织机构建设,主动争取编制部门支持,机关先后增设内司委司法监督处、办公厅监督工作协调处,分设备案审查处,立法规划处加挂法规实施监督处等,明确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力量的分类归口与责任分工,推进常委会监督工作组织架构更加规范、有序。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在取得成绩和进展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问题需要解决。比如:创新的勇气不足,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因多种原因未能及时纳入监督范围;“硬监督”还不给力,带有刚性的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和撤职等尚未运用,人大监督的威慑尚显不足;人大常委会、专委会组成人员结构不够优化,相关专业人士还比较缺乏,监督水平有待提高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认真加以解决。

三、推进人大监督工作创新发展的思考

新形势下的人大监督工作要不断推向前进,必须加强对人大监督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分析研究,这不仅是发挥人大职能作用的内在需要,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课题。

第一,深化对人大监督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做好新时期的人大监督工作,推进人大监督工作创新发展,必须把思想和行动自觉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栗战书委员长重要讲话和省委工作要求上来,深刻理解中央关于人大监督重要论述的重大意义,以对党、国家和人民负责的崇高责任感和使命感,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坚持栗战书委员长提出的“依照法定职责、限于法定程序、遵守法定程序”的原则,更好发挥人大监督这把“法治利剑”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中的应有作用。

第二,广泛调研精选监督议题。人大监督议题一旦确定,就确定了年度监督工作的重点和方式,反映了当年监督工作的“价值观和方法论”,可以说监督议题选好了,监督工作就成功了一半,因此必须善用优用宝贵的人大监督资源,真正用在位、用到位。人大常委会要紧紧抓住事关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将百姓最关心的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养老、居住、环境等方面“操心事、烦心事”时刻挂在心头,努力实现“精准发力、精准有力、精准给力”,切实发挥好宪法法律赋予人大的监督职能。

第三,综合运用多种法定监督方式。一是必须突出重点,要在人大监督可以做并且能做好的项目上持续发力、动真碰硬,一锤接着一锤敲,不解决问题决不收工。二是根据监督议题和实际需要,适时运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督手段,敢于“亮剑”、善于“亮剑”,以“柔中有刚”人大监督工作方式促使有关职能部门由“解释”向“解决”转变。三是结合运用监督法规定的七种监督方式和地方组织法、代表法规定的罢免、约见、撤销、视察等其他监督形式,充分发挥不同监督形式和手段的效能。

第四,积极探索人大监督的新形式。一是针对有的审议意见落实不尽如人意的现状,可探索实行对有关审议议题作出决议、决定的方式,提高审议意见办理的法律效力,同时推行审议意见“销号制”等做法,推动审议意见办理和落实。二是增设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的责任条款,落实监督者、被监督者的法律责任,督促各责任主体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和义务,确保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监督职权得到有效贯彻落实。三是积极运用网络、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手段,收集不同群体对人大监督议题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形成人大监督与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良好互动。

第五,加强人大自身监督体系建设。一是加大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和业务能力的学习培训力度,使其全面掌握党中央、省委对人大监督工作的新要求,明确法律规定的履职义务,提升做好人大监督工作的能力和本领。二是整合分散在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负责有关监督工作力量,根据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有关原则,进行统分结合,探索成立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室,统筹人大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的谋划、服务、协调等职能,增强人大监督工作的组织保证。(张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