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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权刍议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权是核心职能,关乎地方治理效能提升与人民当家作主在基层的体现。立足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践,对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权展开探讨。
法律性质与基础定位。一是宪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四条赋予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保证宪法等在本行政区域遵守执行的职责,并规定多种监督方式。《地方组织法》《监督法》进一步细化,构建完整法律框架,保障监督权行使有法可依。二是权力属性。法定性体现在权力来源、内容、程序均由法律明文规定,严格遵循法定界限。权威性则表现为监督决定具有强制约束力,相关机关须执行或整改,否则担责。全局性意味着监督范围涵盖“一府一委两院”工作各领域,保障权力法治运行。间接性指主要通过审查工作及规范性文件实施监督,不直接介入具体行政、司法案件处理,保持监督的宏观性与公正性。
主要内容与行使方式。一是法律监督旨在确保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得到有效遵守和执行。通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防止违法文件出台,以执法检查推动法律法规正确实施。二是工作监督聚焦于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的全面监督。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围绕重点难点问题,提出审议意见促工作改进。计划预算监督通过审查批准计划预算等,监督政府财政收支。询问和质询是在常委会会议审议时可进行询问,经法定程序可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是针对重大事项组织调查,为决策提供依据。撤职案审议决定则依法撤销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三是人事监督依法行使选举、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力,并通过述职评议、工作评议等方式,对其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公职人员依法履职、廉洁奉公。
面临现实挑战。一是监督刚性与实效有待增强。程序性监督多,实质性、深层次监督少,跟踪问效机制不完善,监督成果转化不足。二是监督能力与专业性有待提升。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兼职多,专业能力参差不齐,机关工作力量薄弱。三是监督方式运用不均衡。常规方式运用多,刚性监督手段运用审慎或闲置。四是监督机制衔接有待优化。与党内等其他监督的贯通协调机制尚在探索,信息沟通不畅等问题存在。
完善路径建议。一是坚持党的领导,把准监督方向。在县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健全请示报告制度,确保政治方向正确。二是聚焦中心大局,突出监督重点。围绕重点问题选准议题,增强监督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用足法定方式,强化监督刚性。依法运用刚性监督手段,加强跟踪督办,形成监督闭环。四是加强能力建设,提升专业化水平。优化人员结构,加强履职培训,借助“外脑”提升专业性。五是深化机制创新,拓展监督深度。完善专题询问等机制,强化预算联网监督,拓展监督范围和深度。六是推进协同贯通,凝聚监督合力:建立健全信息沟通等机制,推动各类监督协调联动。
综上所述,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权有效行使,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新时代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恪守职责,探索新思路、新机制、新方法,增强监督效果,为县域发展提供坚实支撑。(潘相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