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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高基层人大代表审议发言质量的几点思考
在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人大代表审议发言是代表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并根据审议情况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用以表达自己的意见建议和批评的一种方式。人大代表的审议发言是依法行使法律赋予职权的重要表现形式。审议发言的质量高低,不仅能反映代表审议发言的份量和质量,同时也能对“一府两院”一定时期内的工作起到较为重要的规范和影响作用。从目前了解的情况看,一些地方人代会期间,有些人大代表的审议发言普遍存在着发言时间长、涉及内容空、大话套话多等突出问题,致使一些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未能引起重视,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未能及时得到解决,与会的“一府两院”负责人也未能从中听到实情、受到触动。为了更好地提高审议质量,笔者仅就如何规范审议发言,提出自己的粗浅看法:
一、突出大局性。审议发言所要求解决的问题必须是代表自己所在选区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不能带有浓厚的个人色彩,凡事都是以我为中心。如果审议发言一味地只追求自身问题的解决,这样的审议发言,不仅没有份量,不能服众,也很难被有关部门采纳,同时也可能失去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的机会。因此,代表在审议发言时,要站在广大人民群众的层面,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角度,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让政府听到更为广泛的民声民意,让更多的民众得实惠。
二、突出通俗性。近几年来,随着形势的发展,代表的文化知识结构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代表的素质也得到了一定的提高。但就县、市(区)人大代表而言,还有相当比例的代表来自基层和农村,其文化水平还有一个逐步提高的过程。这就要求代表在进行审议发言时,尽可能做到通俗简练,尽可能少地使用一些生冷词语,对一些专业性强的名词,尽可能好地在进行较为充分解释的基础上予以应用。只有这样才能使更多的人听懂你的发言,了解你的主张,从而形成审议共识。
三、突出约束性。人大代表的审议发言虽享有免责权,但必须坚持做到依法依规。因此,在审议发言时要自觉做到两个增强,即:一是要增强法律法规的约束意识。要牢固树立依法审议的观念,不能感情用事,要充分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使审议发言能够达到既合法合规又依法监督的目的。二是要增强自我约束意识。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事前大多为独立思考,在审议发言时,相互之间有可能因为沟通不够而导致审议发言出现“自由”等现象。这就要求我们增强自我约束意识,自觉做到“四不”,即:不讲审议内容以外的话题、不讲不切实际的话题、不讲浪费时间的话题、不讲重复别人的话题。
四、突出真实性。真实性是审议发言的灵魂,发言失去真实性,既严重影响审议质量,也对代表依法履职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切实做到言之有理、言之有“物”。人大代表在审议发言时所列举的事例、所揭摆的问题、所提的相关建议,必须是自己亲自调查了解、亲自走访掌握、亲自研究分析所得出的结论。要力戒道听途说、凭空推断。只有这样,自己的审议发言才会有份量,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才具有推动力。
五、突出针对性。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因其内容广泛,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这就要求我们根据代表所处的层面,有针对性地选择一些内容进行审议,在此基础上形成审议发言材料。审议发言的针对性要体现出三个特点。即,所针对的应是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问题、应是对“一府两院”改进工作、解决问题、改善作风、提高效能有所帮助的问题、应是社会关联度较高的问题。
六、突出包容性。随着人大代表依法履职能力的提高,审议发言的内容也不只限于提一些意见或建议,有的则将着重点放在对“一府两院”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查找和揭摆。少数代表审议发言不仅怨气大,而且“火药味”特浓,让与会的“一府两院”的负责同志有如坐针毡之感。一方面,发言的代表“盛怒之下”消不了火,另一方面,听取发言的“一府两院”的负责人也感觉下不了台,场面也十分尴尬。为避免此类现象发生,本人认为代表在进行审议发言时,应以平静的心态对待所反映的问题以及所面对的有关负责人,做到大肚能容天下难容之事,以“包容”的姿态换取理解,争取整改。为此,建议抓好三点,即:坚持以理服人,不要得理不让人;坚持以事服人,尽可能把问题讲清讲透,让对方在“和风细雨”的发言环境中感受到人民群众的所怨所盼;坚持小声说大话,俗话说“有理不在声高”,对一些自己认为是“是可忍而孰不可忍”的问题,在发言时,也应尽力理顺情绪、舒缓心情、放缓语速、降低语气,让所谓“天大的问题”在和谐的氛围中得以有条有理的、心平气和的表述,让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温和”的批评声中,受到教育和触动。(宜城市人大常委会 李明国)
责任编辑:陈维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