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报告解读 >> 文章详情

什么是“好人大代表”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3-10-21 00:52   [收藏] [打印] [关闭]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这是由我国的国体和政体性质决定的。《代表法》作了明确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代表的作用不可小视,“好代表”的认定应当理性。现实生活中,忽视“代表意识”比较常见。由于过分看重个人某一方面工作实绩,导致一些代表职责不明确,满足于获得“人民代表”的政治身份,乐于当“荣誉代表”,只有光荣感,缺少责任感,把代表身份当作是“政治待遇”,认为只要做好本职工作就可以了。这样的代表往往发挥不了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职权的作用。笔者认为:“好人大代表”应当首先是明确代表职责,不应当把“好代表”与“好党员”、“劳动模范”等反映个人实绩的荣誉称号等同,进入“先进人物共性”误区。虽然作好本职是最基本的要求,但特定身份属性才是最重要的,“好人大代表”首要是“代表意识”强不强,因为这将直接影响到代表职责的履行和整个人大工作的成效。引导人大代表明确职责,成为一名“好代表”意思,应当是各级人大工作、尤其是基层人大工作的重点之一。

笔者以为,“好人大代表”的职责,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

一、人大代表的政治属性

人大代表具有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并对人民负责的社会政治属性。首先要全面认识人大代表的地位和作用。人民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再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其他国家机关,分工负责,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从而实现社会主义的最大民主和统一,从根本上保证人民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具体表现为人大代表集体行使国家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代表是整体与个体的关系,人民代表大会作用的发挥,依赖于人大代表的活动。其次,无论是法律、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对重大事项的决定,都要通过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来实现。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这种决策性权力的实现,都是通过代表的审议和表决来完成的,审议和表决的过程实际是实现参与决策的过程。再者,宪法和法律还规定,代表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要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开展工作。这体现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之间,并非相互对立而是目标一致的特点。另外,人大代表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代表者,在党和国家同人民群众联系中起着中介作用。人大代表既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又是人民群众的普通一员,既要向国家机关反映人民的愿望和要求,又要向人民群众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现实证明,只有从政治属性上把握“人大代表”概念,才能从根本上回答了人大代表是什么、做什么、怎么做的问题。

二、人大代表的身份属性

人大代表作为人民权力的受托者,进行人民意愿的表达,并根据人民的意志监督“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拥有的个人身份属性的权利。具体的而言,人大代表的身份权利包括提议案权、提名权、建议批评权、询问权、质询权、视察权、与会权、审议权、表决权和选举权。另外,在其保障权方面,还包括发言表决免责权、人身特别保护权和物质帮助权。这些身份职责与其履行的对国家、对社会、对选民的责任是一致。同时,这也要求人大代表不是一个部门、一个界别、一个阶层、一个地区的利益的代表,人大代表必须超越自我,铭记自己权力的来源,处理好代表谁的问题,从全局的、整体的人民利益角度去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人大代表在拥有身份权利的同时,就必需履行其应尽义务。应当肯定,身份属性是人大代表的本质属性。

实践证明,人大代表只有运用好各种权利,才能实现参政;只有深入基层,汇聚民智、民愿,倾听呼声,陈述民情,才能形成良好建议,更好的议政。

三、人大代表的岗位属性

人大代表代表来自各个群体和阶层,分属于不同的部门和职业,具有兼职性的特点。从本职和岗位出发,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去把握,反映人大代表所具有的岗位属性。具体而言,就是要立足岗位,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和方向,贯彻、落实好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把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要立足岗位履职,认真履行代表义务,自觉把为选民服务和为人民服务结合起来,把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提建议与当好国家和地方政策参谋结合起来,敢于维护法律权威,善于维护群众利益,做人民满意的代表。

现实要求,人大代表以岗位为基础,用实际行动宣传和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提升了人大在当地群众的地位和形象。既当一名群众中的先进分子,又当一名积极履职的好代表。

总之,当“好人大代表”,首先是要有强烈的代表意识,要从“政治属性、身份特性、岗位特点”去全面把握,决不能只看工作成绩,不看代表作用。某些代表大会期间不参会、不发言、不表态、不提建议和闭会期间不调研、不听人民建议、不参加代表小组活动的代表应该用制度去规范。同时,也要用机制和措施逐步去约束会议和活动中的 “南郭先生”代表,让每名代表为民代言,不负选民的重托,成为人们称赞的“好代表”。以此,使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制度基础更坚固。(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人大办公室 蒋自洪 蒋开银)

责任编辑: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