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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代表联系群众制度之浅见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3-09-12 08:59   [收藏] [打印] [关闭]

人大代表应当密切联系人民群众,这是一个众所周知,毫无争议的话题。对此,《代表法》有明确规定,党中央也多次提出要求。十七大报告提出“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的联系”,十八大报告则进一步强调“在人大设立代表联络机构,完善代表联系群众制度”。这一新表述同过去相比,要求更明确,措施更具体,更具有操作性。

党中央提出如此明确而具体的要求,至少说明两个问题。一是中央更加重视。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同党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是相统一的、密不可分的,是党联系人民群众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保证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制度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的根本措施。二是现状不尽人意。一方面,部分代表联系群众的自觉性不强,没有很好地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人民群众有意见;另一方面,代表联系群众缺乏明确的规范和要求。没有考核,也没有评价,既没有动力,更没有压力,“不尽人意”也就不足为怪了。要改变这种现状,必须从根本上抓起。党的十八大提出设立机构、完善制度的新要求,既是出于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考虑,又是针对目前实际状况而开出的治本之方。笔者认为,“完善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应当准确定位

首先,“代表”和“群众”要定位。“代表”应当是各行各业、方方面面的全体代表,既指干部代表也含基层代表,没有不受约束的“特殊代表”。“群众”应当是指相对于“代表”本人之外的所有公民,当然主要是指基层一线的劳动者。

    这样定位的目的,主要是防止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在制定和完善制度时,注重特殊性,忽视广泛性。只对某一部分代表提出要求而使其他代表游离于制度之外;二是在联系群众时,对身边人、身边事视而不见,充耳不闻,而机械“联系”,高调作秀。

其次,代表联系群众,主要联系哪些人?怎么联系?应当明确两个基本点:一是立足本职岗位,注意同工作对象的联系。我国人大代表实行兼职制,绝大部分时间扮演着行业职业角色,本身就与群众存在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如教师与家长、医生与患者、律师与当事人、公务员与服务对象,等等。从自己熟悉的对象入手,联系更加自然,代表同工作对象接触多,联系更便捷,从自己熟悉的工作入手,议政建言更有底气,改进工作也更直接。同时,还可以通过工作对象延伸对群众的联系,当年毛泽东同志通过身边工作人员了解实情,更是领导干部联系群众的典范。二是在工作中联系。联系群众是一个过程,代表在本职岗位上同工作对象打交道时,多加留意,就可了解到群众所思所盼,所诉所求。实际上,代表在工作中了解的东西更直接、更真实,很多事情只要换个角度,以代表身份去思考,将工作对象的思盼诉求“代”上去,“表”出来就是最好的联系群众。除此之外,还有日常生活和社交活动中的联系,定期接待选民、走访选民、调查研究、开设微博,等等。但如果以上两个最起码的方面做不到,其他形式和手段也难以收到实效。

总之,代表联系群众是一种意识,一种理念。这种意识和理念转化为行动,则是本职工作和日常生活中的倾听和思考,这种理念的转化是一个非常自然、悄无声息、潜移默化的过程。正所谓大象无形,大音稀声。低调是境界,润物细无声。

二、必须转化检验

如上所述,代表联系群众首先是一种意识和理念,这种理念转化为行动是一个过程,一种行为,甚至可以说是一种手段,但绝不是目的。其目的除了改进本职工作,使自己的思维和立场与群众更接近、更相通外,最直接的目的是提高代表履行代表职务的质量和水平。

强调这一点主要提醒两个问题,一是完善代表联系群众制度,联系群众不能泛泛而提,而应当量化检验;二是要检验将联系群众的具体成效转化为履职实际行动的状况,而不是(或不仅仅是)就事论事的检验联系了多少人,走访了多少次。否则就会走偏方向,既无实效又难持久。如果既不“代”又不“表”,联系再多走访再勤,除了作秀扰民还有什么实际作用?

代表联系群众的成果转化,既可以检验,也可以量化。但这种检验和量化适用范围应具有广泛性,操作上体现出差异性。就全体代表而言,应当是反映情况道实情,对“一府两院”建真言,为改进工作献良策,主要反映在代表大会或常委会会议的审议发言和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中。对每一个代表而言,基层代表应当提出有情况、能操作的具有建设性意义的意见建议。要做到这一点,则应侧重体现行业特点,如法律工作者注重对法治建设的监督,农村代表多反映三农建设中的情况和问题,农民群众的期盼和诉求,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代表亦应多从自己所处行业出发积极建言献策。而干部代表尤其是领导干部代表则应重点检验其听取群众(包括代表)意见改进工作的措施,牵头办理代表建议的情况和实效。这样,把“职业”和“代表”两个角色有机地统一起来,作用和效果应当更好一些。当然,代表有权对各方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真知灼见越多越好。

在具体要求和检验方法上,宜低不宜高,宜简不宜繁。如在代表中开展“我为地方发展献一策”活动,要求代表每年独立或领衔提一条高质量的意见建议,应该都能做到,也好考核量化。

三、既要激励又要监督

激励出动力,监督出压力。代表也需要激励、需要监督。既有动力又有压力才能出成效。因此,激励和监督理应成为完善代表联系群众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必要环节。一些地方坚持开展评选优秀代表建议、代表建议办理先进单位,请部分代表介绍经验等做法,都是有效的激励手段,应当认真总结,不断改进,形成制度。

监督不够是一个带共性的问题,也是代表缺乏履职压力的重要原因之一。监督的基本方式是:直选代表向选民或选民代表述职,接受选民评议并向选民公布测评结果,原则上一届至少述一次职。间接选举的代表由选举单位制表统计,跟踪了解代表履职情况,重点了解代表出席会议、提出意见建议和闭会期间参加活动情况。

对代表的监督虽然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但各级人大常委会相关机构(包括乡镇人大主席团)认识上有误区,认为代表权力至高无尚,工作人员主要是服务,监督代表不合适。因此,注重监督前提是要解决为监督者(选民或选举单位)服务的相关人员的认识问题,树立监督也是服务,并且是更好地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识。

四、工作中应注意处理好几个关系

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完善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必须注意处理好几个基本关系:

一是建立和完善的关系。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到底包含哪些内容?目前没有标准答案。实际上也不可能有统一标准,只能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使制度在探索中建立,在不断总结中完善。前提是探索,没有探索就无所谓完善。因此,我们应当从基本的要求、检验、激励和监督抓起,不断总结,逐步完善。

二是点和面的关系。中央要求完善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应当是全面建立、全部完善。当然,在具体操作上因基础、地域和层级的不同可以有所区别,但绝不是用一个或几个点代替面上工作、用个别或者部分代表的典型性代替其他代表的思想和行为。因此,我们应当在注重点上培养总结的基础上抓好面上的覆盖,进而提高整体工作水平。

三是设立机构和完善制度的关系。中央提出“在人大设立代表联络机构”,这是做好代表工作的重要举措和必要保证。但具体怎么设?设到哪一级?一方面各级人大应当主动参谋,积极建议,力争尽早到位;另一方面,工作不能等,应当按照原有分工尽早谋划,积极启动。只有这样,才能争取工作的主动性。(襄阳市襄州区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尹荣华 柳震)

责任编辑:陈维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