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报告解读 >> 文章详情
当前基层人大代表履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思考
近年来,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脚步,代表工作也有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但是仍然还存在一些值得关注和必须解决的问题。本文所述是近来调研中代表们所反映的主要问题,以期引起关注并得到解决。文中一些思考是一己之言,提出来供大家商榷,目的是要促进代表依法履职,进而推动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真正造福于民。
一、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缺乏代表意识。近些年每到代表换届时,想当代表的人越来越多,似乎代表是一个荣誉,是一个金字招牌,特别是在农村一个大选区因名额有限,几个村竞选的态势非常激烈,企业老板也越来越重视参加人大代表的选举。可是一旦当了代表之后却忘记了选区,忘记了选民,或者说把选区和选民抛到了脑后。没有想到自己是上千名或几千名选民的信任才当上的代表,是这个选区选民的代言人;没有按法律规定经常到选区了解情况,反映选民的心声;也没有定期向选民述职,主动接受选民的监督。
2、缺乏主动作为意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因此决定了代表身份的多样性和多重性。据某县换届后214名人大代表身份统计,县乡国家干部61人,占28.50%;村组干部86人,占40.19%;企业老板和管理人员13名,占6.1%;县乡文教卫生和其他事业单位22人(多为单位负责人),占10.28%;个体工商户代表4人,占1.87%;农村和社区居民28人(其中妇女代表16人,少数民族代表3人),占13.08%。从以上所列数字可以看出,有职代表占绝大多数,真正的无职代表只占极少数。由于代表身份的多样性和多重性,一方面,有职人大代表因忙于日常工作,忽视了代表的履职或者说缺乏主动履行代表职务;另一方面,无职代表,又感觉缺乏履职平台,难于履职或不知如何履职。这两种情形客观上形成并加剧了代表履行职务的不主动作为。且不说闭会期间履职,有的代表甚至在届期内,在人代会上没发过一次言,没提过一件建议。
3、重会期履职,轻闭会期间履职。现在,许多代表是会议代表。他们按时参加一年一次的人代会,按照会议的议程听取和审议报告,表决相关的决议,投票选举相关领导人,履行了一个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应该履行的职权和职责。可是,闭会期间,许多代表不重视履职。有的可能误认为人大代表就是开开会,举举手,不知道人大代表是届期制,闭会期间法律还规定了有许多职权和职责,有的甚至不开会可能忘记了自己的代表身份。
上述问题严重制约了代表工作的开展,影响了代表依法履行职务。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从代表本身分析,主要是学习不够,对代表的职权职责认识不够,代表意识不强,履职责任感不强等。
二、解决上述问题的几点思考
1、要大力加强代表的学习培训,让代表熟知代表的权利、义务和职权职责。代表法明确规定了代表的七项权利和七项义务,并对代表依法执行职务的保障等都做了明确规定。概括起来,代表有知情权、选举权、表决权、建议权、视察调查权、监督权等。这些权利代表都可以也应该认真依法行使。同时,代表法第三章对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即如何履行闭会期间的代表职务也做了明确规定,代表应该熟知并依法行使。要通过学习培训,切实增强代表的代表意识,责任意识和依法履职意识。主动作为,造福于民。
2、要切实加强代表小组的建设,充分发挥代表小组的作用。代表法第二十条规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这就明确了闭会期间代表小组在组织代表活动、发挥代表作用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因此一是要科学合理组建代表小组;二是要推荐确定有积极性、责任性且有号召力、组织力的活动小组负责人;三是要切实为活动小组开展活动提供条件和保障。
3、对代表到原选区的相关活动要有量的规定。代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这一规定既明确了代表要对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负责,又明确了代表要接受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监督,但没有量的规定。建议法律或代表小组把这一规定具体化。比如,代表每年至少要到原选区调研一次以上,每年要向选民述职一次,这样才能促使增强代表意识,增强履职责任,促进代表依法、有效履职。
4、要切实为代表履职提供保障。代表法第三章用十四个条目专门对代表履行职务的保障问题做了具体而详细的规定,包括学习培训的保障、履职时间的保障、政治上的保障、经济待遇上的保障等等。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代表法执行情况的监督,切实保障人大代表依法享有的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和促进代表依法、有效履行职务。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切实保障、积极支持代表依法履行职务,自觉、主动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秭归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周 平)
责任编辑:唐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