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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当前基层人大代表履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脚步加快,代表工作也有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值得关注和必须解决的问题。近期,我们结合组织代表小组开展活动,通过座谈和发放问卷调查表的形式,对代表履职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
从调研情况看,代表们大都能够认真履行代表职责,积极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密切保持与选民群众和原选举单位的联系,采取多种方式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向“一府两院”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为促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加快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但是,有些人大代表缺乏代表意识和主动作为意识,甚至把代表当做是一种荣誉,是一个金字招牌,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经常到选区了解情况,反映选民的心声;也没有定期向选民述职,主动接受选民的监督。有的代表按时参加一年一次的人代会,按照会议的议程听取和审议报告,表决相关的决议,投票选举相关领导人,履行了一个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应该履行的职权和职责。可是,闭会期间,许多代表不重视履职。有的可能误认为人大代表就是开开会,举举手,不知道人大代表是届期制,闭会期间法律还规定了代表有许多职权和职责;有的甚至不开会便忘记了自己的代表身份。
上述问题严重制约了代表工作的开展,影响了代表依法履行职务。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从代表本身分析,主要是学习不够,对代表的职责认识不够,代表意识不强,履职责任感不强等。
加强代表的学习培训,让代表熟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代表法》明确规定了代表的七项权利和七项义务,并对代表依法执行职务的保障等作了明确规定。同时,《代表法》第三章对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即如何履行闭会期间的代表职务也作了明确规定,代表应该熟知并依法行使。要通过学习培训,切实增强代表的代表意识、责任意识和依法履职意识,主动作为,造福于民。
加强代表小组的建设,充分发挥代表小组的作用。《代表法》第二十条规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这就明确了闭会期间代表小组在组织代表活动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因此,一是要科学合理地组建代表小组;二是要推荐有积极性、责任心且有号召力、组织力的活动小组负责人;三是要切实为活动小组开展活动提供条件和保障。
对代表到原选区的相关活动要有量的规定。《代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这一规定既明确了代表要对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负责,又明确了代表要接受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监督,但没有量的规定。建议把这一规定具体化,比如代表每年至少要到原选区调研一次以上,每年要向选民述职一次,这样才能促使代表增强代表意识,增强履职责任;促进代表依法、有效履职。
为代表履职提供保障。《代表法》第三章专门对代表履行职务的保障问题做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学习培训的保障、履职时间的保障、政治上的保障、经济待遇上的保障等。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代表法》执行情况的监督,切实保障人大代表依法享有的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和促进代表依法、有效履行职务。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切实保障、积极支持代表依法履行职务,自觉、主动地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襄阳市襄州区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尹荣华)
责任编辑:郑文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