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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质量应把好“四关”
年末岁初地方人大会议以后,地方人大常委会会将会议期间人大代表所提的建议、批评、意见汇总整理后转给地方政府,由其依照建议、批评、意见的类别进行交办,并要求承办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办理落实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向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的人大代表予以答复。但从目前实际办理及落实的情况看,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表现为“四不”:一是承办对象不准确。交办单位在交办建议、批评、意见之前,未深入了解核实代表所反映的真实情况,只是按题目简单分类后转交给相应承办单位办理,导致代表所反映的部分问题超出了承办单位的职责范围;二是办理工作不规范。承办单位接到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后,在事先未走访代表,深入了解其建议、批评和意见真实意图情况下,就在办公室里忙于起草答复代表材料和相关汇报材料。结果材料虽然数以千言,却往往与代表诉求存在较大差距,或“答非所问”,或“南辕北辙”;三是反映问题不及时。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对发现不属自己办理权限范围内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等问题,不能及时反馈给交办单位,而是一味牵强地搞所谓的“办理答复”,刻意进行不着边际的解释和说明,从而导致转办不及时,延误办理时间;四是衔接沟通不顺畅。承办单位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意见时,往往注重了抓好代表答复工作,而忽视了在办理过程中与代表的直接沟通,没能认真听取基层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致使一些建议、批评、意见办理的质量不高,满意度不高。
人大代表向人大会提交建议、批评、意见,是代表依法行使法律赋予权力、依法参政议政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是代表人民群众管理国家事务的一个重要途径。建议、批评、意见能否得到妥善办理和高质量的答复,直接影响到人大代表履职的积极性,影响到管理国家事物水平的提高。因此,笔者建议,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意见时,要严格把好“四关”,切实提高建议、批评、意见办理质量。
把好“提交关”。每年地方人大会召开之际,来自各个层面的人大代表所提交的建议、批评、意见数量较多,但真正高质量、高水平地揭摆问题,反映群众诉求,建设性地促进“一府两院”改进工作的建议、批评、意见则比较少。如何使人大代表提出有一定见地且操作性强的建议、批评、意见,全面准确地表达人民群众的愿望和期盼,当务之急,就是要加强对人大代表的培训指导,提高人大代表的基本素质,从源头上解决人大代表所提建议、批评、意见质量不高的问题。一方面,要搞好引导。要引导人大代表围绕本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善于从“点”上的问题出发去挖掘“面”上具有共性的问题,这样的建议、批评、意见办理后,可以达到通过“点”上问题的解决推动“面”上共性问题的解决的目的;另一方面,要明确要求。人大代表所提出的相关建议、批评、意见理应是民意民情民诉的集中体现。代表在提建议、批评、意见之前,要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诉求和意愿,真实反映人民群众对相关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再一方面,要依法依规。人大代表所提的建议、批评、意见既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又要符合本地的客观实际,以便相关单位在办理时,既能做到有法可依,又能做到尽力而为。
把好“交办关”。对人大代表所提建议、批评、意见进行交办,是人大代表所提建议、批评、意见能够得到办理和落实的前提。交办工作安排的是否仔细周全,决定着承办单位办理质量的高低。交办单位负责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也决定着承办单位负责人落实办理的力度。因此,交办单位在开展交办工作时,要着重抓好“四个明确”,即:一是明确目标任务。要对承办单位实行量化管理、目标管控,使其自觉做到具备条件的要尽力尽快办,条件不完备的要积极克服困难,千方百计地创造条件办;对条件不具备的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做好近远期工作安排和规划,确保人大代表所提的建议、批评、意见能在一定的时期内得到有效解决;二是明确具体责任。要把高质量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纳入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重要职责,并将其作为依法履职尽责的考核范围,对职责范围之内能够办理但又久拖不办的要从严问责。同时,要做好督办考核工作,促使主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积极作为、务求实效,协办单位积极参与,不推不拖不躲;三是明确时间进度。要坚持做到交办就办,不无故拖延。对所承办的建议、批评、意见,承办单位要在制定工作路线图的同时,合理编制办理落实时间进度表,做到向办理落实路线图要效果,向限时办理要进度;四是明确考核标准。要根据现实情况,合理制定考核标准,坚持做到从严考评、从严奖惩,通过奖惩措施的落实,激励相关承办单位竞相办理,高标准高质量办理。
把好“办理关”。人大代表所提的建议、批评、意见和反映的问题,大多是基层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建议、批评、意见能否得到妥善答复,反映的问题能否得到有效解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相关承办单位的办理力度。为此,承办单位在办理建议意见过程中要把握“三个环节”:一是搞好调研,掌握实情。承办单位在接到办理任务后要认真研究代表所提建议、批评、意见的真实诉求,全面了解代表所提建议、批评、意见所要解决的相关问题,在此基础上合理制订办理方案,做到有针对性的开展办理工作,以保证人大代表所提建议、批评、意见能得到有效办理,所提出的相关问题能得到有效解决;二是深入基层,征求意见。人大代表及所在地的群众长期生活在基层、工作在一线,对建议、批评、意见所反映的问题的形成原因了解得比较全面,对一些问题的解决也有比较“管用”的方法和措施,对预防一些相关问题的发生也有比较“高明”的见解。因此,承办单位在办理建议、批评、意见之前,应深入一线,走访人大代表和群众,了解所提建议、批评、意见的意图,吸纳人大代表及群众的真知灼见,共同商讨解决问题的计策,力戒“闭门造车”,搞简单的“书信往来”、“电话采访”等。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落实之后,承办单位要及时与代表沟通,根据其反馈的意见,做好后期完善工作,真正将代表所提的建议、批评、意见及所反映的问题解决好;三是总结经验,巩固完善。承办单位要认真梳理办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总结在办理落实建议、意见过程中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及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完善工作,为今后更好地开展办理工作提供借鉴和参考。
把好“监督关”。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时,相关部门要实行过程监督,做到“全程跟踪”,避免出现交办单位交办时讲讲要求,承办单位办理时议议对策,答复代表时讲讲理由,导致建议、批评、意见办理全部留在一纸空文上。一方面,交办单位要实行跟踪督办,及时掌握建议办理情况,合力推进办理进度。年终针对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要进行认真考核,督促承办单位积极作为。实施监督管理,要力戒“喊口号”、“讲大话”、“吓唬人”,要坚持从细微之处及易出现问题的地方着手,以有效防止承办单位在办理落实人大代表所提建议、批评、意见时,经常发生的类似于“书信往来”、“开空头支票”、“以建议落实建议”及“前紧后松、虎头蛇尾”等现象。另一方面,地方人大常委会要依法发挥监督作用,对建议、批评、意见办前、办中、办后实行全程监督。对于有条件、有能力办理的建议、批评、意见,要督促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办理;对于受现实条件所限导致暂时无法办理的建议、批评、意见,要责成承办单位讲明原因,以争取代表的理解和谅解;对于能办而不办、久拖不办的建议、批评、意见,要对承办单位进行问责,从而有效推动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落实。(宜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李明国 李锐)
责任编辑:唐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