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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代会主席团不宜推荐代表候选人
人代会主席团可否推荐代表候选人?笔者认为,人代会主席团不宜推荐代表候选人,但应对代表候选人名单起到审核、把关和监督的作用。
人代会主席团不宜推荐代表候选人。法律对代表候选人的推荐主体的规定是明确的。选举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由此可见,对于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无论是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人大代表,都是由政党、人民团体,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人代会主席团是大会临时机构,只在大会召开期间履行职责,不宜作为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推荐者。
人代会主席团负责主持代表选举工作。选举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第三十一条规定“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印发全体代表,由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对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在会前由各政党、团体推荐代表候选人名单,此时只能称为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只有当人代会召开会议的时候,政党和人民团体提名及人大代表联合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名单提交到大会主席团后,才能作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代表候选人,进入到上一级人大代表的法定会议选举程序阶段。此时,人代会主席团对代表候选人名单起到审核、把关和监督的重要作用,主要审核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差额人数是否符合法定比例,结构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代表候选人涉嫌违法违纪情况,代表候选人是否要求撤回提名等等。因此,人代会主席团虽然不能直接推荐代表候选人,但却是代表候选人名单的法定公布者,对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的最终形成,起到重要的审核监督作用。(河南省汝州市人大常委会 闫旭辉)
责任编辑:郑文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