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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规范许可程序 保障代表权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4-07-04 08:37   [收藏] [打印] [关闭]

近日,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出台了《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许可对自治县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和实施刑事审判的暂行办法》。该办法将对规范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和实施刑事审判的许可程序,保障自治县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和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正常运转,监督和支持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起到有效监督和促进作用。

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但由于现行法律对人大许可权的规定并不具体,应当如何提请,如何批准等难予把握,有关国家机关在执行中仍有许多不明确之处。比如,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包括的范围,有关国家机关如何提请许可,人大如何审议许可等等。因此,制定该办法很有必要。

该《办法》分四部分,共十二条。第一部分(4条),规定了制定《办法》的目的与依据、适用范围、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种类、提请主体与许可主体等内容。第二部分(2)条,规定了提请许可的有关事项,主要包括提请的形式和内容、提请的方式。 第三部分(3条),规定了许可的有关事项,主要包括许可申请受理、回避、审议、决定的作出和后续许可事项的报告等内容。第四部分(3条),规定了违反法律法规和该《办法》的处理、该《办法》的解释权、施行时间等内容。

据悉,该办法出台后,受到该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等有关机关普遍好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代工委   覃建国)

责任编辑: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