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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大代表在人代会期间的十项权力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1-12-16 07:42   [收藏] [打印] [关闭]

 

关于人大代表在本级人代会会议期间的工作,《代表法》第二章共十二条主要讲了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归纳为人大代表的十项权力。人大代表如果在会议期间切实行使好了这十项权力,应当说就是做好了会议期间的工作:

一是出席会议权。一年一度的人民代表大会,是代表行使国家权力的主要形式,作为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当然应当参加,并且必须参加。这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如果放弃了这个权利,不单是放弃了代表个人的权利,而且是放弃了人民的委托。在实际工作中,确有一些代表,在选代表时很想当,而要开会了,都是总找借口不出席会议。对这种现象一方面要加强教育,另一方面要坚决按照《代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办理,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者,终止其代表资格。

二是审议权。人大代表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报告和议案是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基本的和主要的职权,是人大代表参政议政的主要手段,必须认真对待。为什么叫审议而不叫讨论,因为审议是审查和议论,可以提出修改意见,对有关内容可以赞同,也可以表示不赞同。在人代会期间审议各项报告,工作量是很大的。人大代表一定要根据会前,也就是闭会期间在视察中了解到的实际情况,充分反映民意,表达人民的呼声,审议修改好各项报告,为正确行使代表表决权做好准备。

三是议案权。就是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这项权利很重要,各级人大代表运用的也比较多,从闭会期间视察活动就已开始准备,到会议开始的积极填写议案表。案由、案据一般都很明确,有的方案也比较具体。寻找联名代表,在法定时限内提交大会主席团有关办事机构。但是在实践中,真正立为议案,按议案处理的少而又少;大量的作为代表建议处理了。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我认为一方面是代表提的议案质量不够高,另一方面是由于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大会主席团在很有限的会议期间很难看准是否应当列为议案,形成决议、决定。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我认为一方面从提高代表议案质量入手,有关专门委员会在代表视察中就及早介入代表议案提出的工作。另一方面,也可以由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在会前就带领有关代表选题、调研,有准备地提出几个议案。如果每年在人代会上能形成几个重点议案,那就将是很大的进步。

四是选举权。《代表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了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权利。包括被选举权、提名权、对提名人选发表意见权、投票权等等。这些法律都有明确规定,而且大会还要通过具体选举办法,代表只需认真依法办理就是了。

五是询问权。主要指人大代表在审议各项报告时,对有关情况不了解、不明白,提出询问。不要求联名,每个代表都可提出。受询问机关应派员在代表小组会上或代表团会议上作出解释说明即可。

六是质询权。质询是人大代表对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公职人员提出的质询并要求答复的权利。一般是对一府两院有关人员的不当行为提出的。质询案提出后,由大会主席团交受质询机关在会议期间答复代表。提质询案对代表人数是有要求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提出质询是人大代表行使监督权的很好的形式,但是以前一直弃之不用。我认为应当有准备地适当开展这项工作。

七是罢免权。《代表法》第十五条规定代表有提出罢免案的权利,但是罢免是一件需要十分慎重的事,所以对罢免案提出有更为严格的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罢免案要写明罢免理由。如果主席团审议通过,还需提交大会审议,表决等一系列法定程序。

八是代表有权提议组织有关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代表法》关于这一条文规定的目的在于对一些难以在大会期间作出决定的议案在会后进行调查,使问题得以妥善处理。具体程序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议事规则规定。

九是表决权。人大代表参加大会的各项表决,是代表的基本权利之一。因此,代表在行使表决权时,要根据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根据对实际情况的调查和分析,慎重行使表决权。参与表决的内容主要有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报告的决议,对议案的决定,还有对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表决通过等。表决的方式,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十是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权。人大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看法、建议、主张、批评和意见的总称叫做建议、批评和意见权,简称代表建议。这是人大代表的一项法定职权,虽然叫建议,但这是人大代表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务、社会事务的重要形式,各有关单位必须依法认真办理,按时限要求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代表建议不仅在人代会期间可以提出,闭会后也可以提出。现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已经成为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和“一府两院”有关部门的重要的和大量的工作,也确实收到了好的效果,解决了一些社会热点问题和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畅通了民主渠道,督促和支持了“一府两院”的工作,代表和群众的满意程度在逐年提高。当然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办理力度不够,特别是对闭会期间的代表建议,更是抓而不紧。我认为在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上还应更上一层楼。一方面要加强对代表的培训,提高所提建议的质量;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对建议承办单位的督促检查,增强办理力度;第三,每年要从人代会会议期间代表所提建议中选择一部分关系民生的重点问题,突出抓,抓出成效,从而带动整个建议办理工作。(襄阳市襄州区人大研究室  张晶晶  马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