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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好人大代表应当处理好五种关系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2-01-06 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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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届人大代表若要当好人大代表,需依照法律法规,结合本职工作,处理好以下五种关系。
一是集体行使职权与代表发挥作用的关系。人大代表集体行使职权,既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权的原则,也是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准则。每个代表都有发挥作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都能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国家权力机关所作出的决定、决议,才能更符合人民利益和意愿。
二是代表权利与义务关系。代表法既规定了人大代表的权利,又规定了人大代表的义务。人大代表享有权利是执行代表职务的基础,同时又必须履行人大代表法定的义务。每个代表平等地享受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没有只享受权利的代表,也没有只尽义务的代表。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又是一致的。人大代表的特殊身份,绝不是特权的象征。
三是代表行使职权与接受监督的关系。代表职务是一种国家职务,不同于普通公民的权利,实质上是一种“公权”。在我国,没有不受监督的特殊权利,区镇人大代表由选民选举,必须对选民负责,受选民监督。人大代表应主动向选民汇报自己履职的情况,自觉接受选民的监督。
四是执行代表职务与个人职业的关系。各级人大代表绝大多数是兼职代表,基本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这难免与执行代表职务产生矛盾。这就要求正确处理执行代表职务与开展本职工作的关系,以代表人民的利益执行代表职务为重,以讨论和决定国家大事为重。代表法明确规定,代表出席人大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的各种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五是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也存在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矛盾。处理原则是,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襄阳市襄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毛小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