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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表资格审查的法律程序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2-01-06 07:55   [收藏] [打印] [关闭]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都要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并作代表资格审查情况或者变动情况的报告。有的地方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并由预备会议通过;也有的地方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并由常委会通过后发布公告。虽然,地方组织法对乡镇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资格审查的程序,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笔者认为,县级以上人大代表资格审查情况应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再报人代会预备会议确认,以保障人大代表履职和知情知政权;乡镇人大没有常设机构,其代表资格变动情况可直接报乡镇人代会审议通过。

一是代表资格审查情况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合法合理。地方组织法第五十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代表法第五十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由此可知,县级以上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是同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其组成人选由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按照“谁任命对谁负责”的原则,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合理合法。同理,因为它不是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不具备相应职权,也就不能直接向人代会报告。否则,就是越位越权,不符合人大工作程序化和严谨性的要求。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没有常设机构,其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人选是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议通过的,就可以直接向乡镇人代会报告代表资格变动情况。

二是报大会预备会议确认是对代表执行职务的一种保障措施。代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代表资格审查情况报大会确认是人大工作严谨性的内在要求,需要全体人大代表表决通过,这是对人大代表的一种保护措施,防止人大代表因履职行为受到打击报复,是必不可缺的一道法律程序。其次,是保障代表知情知政权的需要。《代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国家权力机关的行为主体。人大代表有权知道本级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变动情况,知情知政是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前提,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一定要予以保障,体现对人大行使权力的敬畏和尊重。(河南汝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闫旭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