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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问题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2-02-22 08:14   [收藏] [打印] [关闭]

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权力机关来集体行使国家权力。各级人大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不仅是一种政治荣誉,更重要的是一项神圣的职务,人大代表肩负着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光荣职责。人大作出的各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议决定都是以人大代表行使职权为基础的,也就是说国家权力机关行使权力是要通过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来实现的。

一、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基本内容

代表法第五条规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一)参加本级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

1、出席本级人大代表会议。出席人大代表会议是代表的权利,也是代表的义务。代表出席人代会前,应当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安排好生产和工作,按时出席会议。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大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按照规定请假。

2、审议议案和报告。审议,即审查讨论,就是对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进行讨论,发表意见和想法,表明意愿和态度。

3、提出议案。省、市、县各级人大代表十名以上、乡级人大代表五名以上联名,可以就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提出议案。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4、参加选举。代表法第十一条对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项选举作了明确规定,同时第十二条规定设区的市以上的人大代表参加表决通过本级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选。代表按照大会通过的具体选举办法执行。

5、提出询问。询问是指人大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的过程中,就议案或报告中不够清楚、不甚理解或者希望获得更为充分、更加满意信息的方面,或者针对“一府两院”的工作等等,要求有关机关进行说明、解释或者提供进一步情况的活动。

6、提出质询案。人大代表对本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的工作严重不满,或者发现其有失职行为,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对有关部门提出质询。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并以书面的形式提出。

7、提出罢免案。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大选举和任免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的理由。

8、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人大代表有权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特定问题通常是指某项特殊或重大的问题,对其进行调查,是为大会决定相关问题服务的,目的在于查明特定问题相关的情况、问题及建议,便于人大就该问题作出科学合理的决议。

9、参加大会表决。表决是指代表大会在通过议案以及决定有关事项或者人事任免时,由代表明确表示赞成或者否定意愿的选择。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表决,可以报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

10、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看法、建议、主张、批评和意见的总称叫建议、批评和意见,简称代表建议。建议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

(二)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

1、活动的组织者。代表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也可以委托下一级人大常委会组织;乡镇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由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负责组织。

2、活动的形式。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

3、活动的内容。(1)参加视察和专题调研;(2)组织开展代表小组活动;(3)应邀参加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应邀参加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的立法调研和其他工作调研;(4)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人大专门委员会会议,应邀列席选举单位人大常委会会议,列席选举单位人民代表大会会议;(5)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6)以其他方式联系人民群众,听取群众意见等。

二、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

为了保证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职责,需要为其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服务,宪法、代表法和有关法律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主要有五个方面。

(一)言论免责。为保障人大代表参加行使国家权力,除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自由基本权利外,还对其言论自由给予特殊保护,即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的各种发言和表决,不享法律追究,确保人大代表能畅所欲言,真正反映人民的心声。

(二)人身特殊保护。为保障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对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的人身自由保护,又强化了一道法律程序,即在代表大会期间,非经主席团许可,在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对乡镇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则需立即报告。

(三)物质保障。主要是各级财政承担本级人大代表履职的各种费用,如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补贴费以及会议经费。代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严格管理。

(四)时间与待遇保障。代表出席本级人大会议和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视察和调研等履职活动,代表所在单位要为代表履职提供时间保障,准予请假,并保障其享受正常出勤的待遇。

(五)组织服务保障。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为本级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服务和必要的条件,主要是:采取多种方式同代表保持联系,扩大代表对本级人大常委会活动的参与;向代表提供履职所需的信息,保障其知情知政,为代表参加会议、审议议案和报告提供服务;对代表提出的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给予引导、支持和帮助;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等。

三、代表不脱离生产和工作但应当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代表法明确规定:“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我国人大代表与西方国家议会议员的重要区别之一,就是我国人大代表实行兼职制,西方国家议员一般实行专职制。代表不脱离生产和岗位,就是指不以担任人大代表为职业。因代表基本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这就难免与执行代表职务产生矛盾冲突。这就要求代表要正确处理好执行代表职务与开展本职工作的关系。当执行代表职务,即出席人大会议和参加统一组织的闭会期间活动,与从事本职工作发生时间冲突时,应当妥善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如采取适当调整工作安排、请同事提供协助等措施,优先执行代表职务。(黄冈市人大常委会黄新国)

责任编辑:陈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