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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执行职务要处理好的六个关系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简称。它由选民直接或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权力的公民,是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笔者认为,作为人大代表,要执行好代表职务,不仅要有较强的代表意识,遵循人大工作原则,还应正确处理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关系。
一是要处理好会议期间的工作与闭会期间活动的关系。代表法第六条规定:“代表依照本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代表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依法行使职权的最重要、最集中的过程。而代表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又是会议期间工作的延续和基础,对发挥代表的作用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是代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执行代表职务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可以说人大代表在大会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是一个有机整体,缺少哪部分,人大代表都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履行法定的义务和职责。会议期间的工作更不能代替闭会期间的活动,二者在职权、要求、组织、形式、范围、时间上各有不同。因此,人大代表要正确处理好人代会会议期间的工作与人代会闭会期间的活动关系,既要在闭会期间自觉密切联系选民和人民群众,了解社情民意等方面的情况,又要在会议期间认真审议各项议题,积极反映人民群众的建议和意见,行使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
二是要处理好执行代表职务与做好本职工作的关系。人大代表绝大多数是兼职的,具有双重职责,既要做好本职工作,又要履行好代表职务。平时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密切同选民的联系,既可向群众宣传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协助政府推行工作;又能及时听取群众的呼声,借以丰富和改进自己的代表工作。当本职工作与履行代表职责发生时间冲突时,要区别轻重缓急,妥善处理好本职工作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争取单位领导和同志的支持,统筹安排好本职工作和代表工作,把执行代表职务放在第一位,做到本职工作和代表工作两不误。
三是要处理好参加代表活动与发挥作用的关系。作为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积极参加人代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闭会期间的活动,包括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组织人大代表的对“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开展的“三查(察)”活动;几个代表或代表个人持证视察、调查以及走访选民等,对于上述活动,代表要身体力行地积极参加,这是执行代表职务的必要形式。但是,参加代表活动不是目的,目的是通过代表活动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也就是说,参加或开展代表活动,是代表发挥作用的手段,代表发挥作用,是代表开展活动的目的;为了使代表更好地发挥作用,代表活动的形式要灵活多样,努力实现目的和手段的统一。为此,代表在参加或开展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时,要讲求实际效果。一要关心民情民意,以求社会效果。对群众普遍反映强烈的问题,要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可行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建议。二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求经济效果。要围绕加速经济发展和各项事业进步建言献策。三要严格依法办事,以求法律效果。应积极提出立法建议,加速和完善法律体系,确保宪法、法律、法规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
四是要处理好集体行使职权与个人行为的关系。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上的工作和在闭会期间参加的代表活动,是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是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不同于普通公民的行为。人大是集体行使职权,通过会议来决定问题。在人大是集体有权、个人无权。这就是说,代表的任何意志只有经过人大集体讨论、决定,达到法定的多数,最终形成的结果才能成为国家意志;而代表个人不能代替人大行使任何职权或者处理属于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情,当然代表也享有法定的民主权利。每个代表都要把握好人大工作的方式方法,贯彻好民主集中制原则。
五是要处理好依法行使职权与学法守法的关系。代表法第三条规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必须知法、懂法,才能模范地守法,才能依法行权。为丰富自己的法律知识,首先,必须坚持学习并掌握与行使代表职权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如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等;其次,还要根据代表工作和活动的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学习和熟悉一些相关法律知识;再次,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和地方将不断出台一些新的法律法规,还面临一个不断学法、用法的问题。必须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学以致用,言及必法,行必依法,切实履行好代表职责。
六是要处理好执行代表职务与接受监督的关系。代表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人大代表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接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特点,也是一大政治优势。代表是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其地位,权力是由人民授予的,当然要受人民的监督。人大代表要自觉以各种方式,加强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联系,听取和反映其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如果代表不称职或者不能代表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原选区选民和原选举单位可以对其按法律程序进行罢免。代表应采取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述职,接受评议等,保证人大代表按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下执行好代表职务。
总之,人大代表要时刻心系选民和人民群众,正确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行使好权利、履行好义务、发挥好作用,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岗位上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宜昌市夷陵区分乡镇人大办公室王世智)
责任编辑:陈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