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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加基层代表与增强代表性的几点思考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1-11-03 09:24   [收藏] [打印] [关闭]

选举法新增规定,人大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选举法第六条)。这样一来,从今年开始自下而上的新一轮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新一届人大代表中基层代表的比例势必有所增加。有人认为,增加了基层代表就增强了民意的代表性;但也有人提出质疑:增加基层代表就一定能增强民意的“代表性”吗?

笔者认为,增加基层人大代表比例,是增强民意“代表性”的前提条件;人大代表是否能够真正代表民意,取决于该代表是否尽职尽责地为民代言。

基层代表具有民意“代表性”的前提条件。所谓民意,就是基层民众的意见和诉求,是人民群众的共同的、普遍的思想或意愿。基层代表来自于基层民众之中,具有民意“代表性”的三个前提条件:一是基层代表是基层民众的一员,广大基层民众的利益诉求也是基层代表自身的利益诉求,从自身利益来看具有民意“代表性”的本质前提;二是基层代表与基层民众联系最密切、最有条件,基层民众想什么、急什么,基层代表心中有数,因此具有民意“代表性”的客观前提;三是基层代表生活、工作在基层,一言一行都在基层民众的“眼皮底下”,因此也具有增强民意“代表性”的监督前提。

民意“代表性”取决于代表执行职务是否尽职尽责。基层代表虽然具有民意“代表性”的前提条件,但并不一定就能尽职尽责地为民说话、代表民意;非基层代表虽然没有民意“代表性”的前提条件,但只要能密切与基层民众的联系,尽职尽责地为民代言,同样具有民意的“代表性”。人大代表是民意的法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只要能够做到尽职尽责,就具有民意的“代表性”;基层代表具有民意“代表性”的前提条件,更能代表民意。

那么,究竟如何增强民意的“代表性”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三:

首先,要落实好法律法规关于“基层代表”的规定,保障基层代表数量有所增加。今年是新一轮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同步换届选举年,也是选举法修正后的新一轮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基层人大在选举实践中要践行好选举法的新增规定:“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及时修正省级选举实施细则和提出代表结构的硬性规定意见,依法保障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的比例比上届有所上升。

其次,要严把代表入口关,注重代表的民意基础。政党、团体和选民联名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要注重被推荐人的民意基础。优先提名推荐能够积极为民代言并具有民意“代表性”的老代表,注重提名推荐有广泛民意基础的基层民众代表。

第三,要密切代表与基层民众的联系,畅通民意渠道。人大常委会及其相关机构,要创新人大代表与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和基层民众联系的方式方法,为代表履职行权、为民代言搭建平台,畅通基层民众民意诉求渠道,同时畅通代表民意收集和表达渠道。(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滕修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