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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三不代表”再当选
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正在全国各地陆续展开,为发挥人大代表的整体作用,把好新一届人大代表的“入口关”,笔者认为,在提名人大代表侯选人时应对上届人大代表中的一件代表建议不提、审议报告一言不发、代表活动一次不参加的“三不代表”说不。
一、“三不代表”存在的种种表现
第一种表现是代表意识不强。会前不调查,会中不审议,会后不贯彻,开会报个到,视察挂个号。当然无建议可提,审议无话可说。
第二种表现是文化素质不高。文件看不懂,报告听不进,审议说不出,建议不会写,别人举手他举手,别人鼓掌他拍手,有代表之名,无代表之实。
第三种表现是履职意识不强。有的代表工作繁忙,把当代表视为一种荣誉称号或政治待遇,没有认识到代表具有的崇高法律地位和重大政治责任,成为“荣誉代表”。
二、“三不代表”产生的种种原因
重结构、轻素质。 地方人大在每次换届选举时,都对代表结构类型比例作相应的“量化”规定,对代表素质提出相应的“定性”要求。但在选举的实际操作中,代表结构类型比例的规定与代表素质的要求往往难以同时兼顾。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地方往往只重视代表结构类型比例的“量化”规定,而忽视代表素质的“定性”要求。有的不惜降低代表素质,片面追求结构类型比例;有的将本应属于农村、工厂、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代表类型,分别变换为农民、工人、知识分子代表类型。虽然运用上述方法可以达到代表结构类型的“量化”比例,但结果影响了代表的整体素质,失去了代表队伍应有的广泛性、代表性。
重当选,轻监督。现行法律虽然对代表的监督问题作了原则规定,然而由于选民和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履行职务的情况不明,实际上很难监督。加之对代表进行监督缺少明确可行、具有约束力的具体规定。因此,一些不积极履行代表职责、明显不称职的代表,只要不触犯法律,都能维持到任期届满,形成事实上的“代表终期制”。依照法律规定,监督代表的主体是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各级人大常委会受代表监督。这在客观上造成了有权监督的主体因不了解和掌握代表的情况不好监督,而了解和掌握代表情况者又难以监督的被动局面。
三、对策之见
在这次换届选举中,广大选民应珍惜自己手中的民主权利,慎重投好神圣的一票,在提名推荐直选代表候选人时,既要强调代表候选人的素质,又要注重代表侯选人的构成比例和代表的广泛性、先进性、代表性的要求。具体来讲,应做到“三注重”:一是注重政治条件。把“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努力为人民服务”作为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条件。把那些符合基本条件、政治素质高、代表意识强、议政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热爱代表工作的人推荐为代表候选人。二要注重结构条件。按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和先进性的整体要求和本级选举委员会关于代表构成比例的具体规定,在推荐代表候选人时,确保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妇女等在代表候选人中有一定的比例,切实把好代表侯选人的推荐关。三要注重综合素质。一是文化素质要高。文化素质是指接受文化教育的程度。人大代表要有较广的知识面,有一定的书写能力和较清楚的语言表达、阐述问题的能力。二是能力素质要强。能力素质指人大代表为履行代表职责所必须具备的参政议政督政能力的总和。包括一定的社会活动能力,较高的调研能力,敏锐的观察能力和较强的判断能力,能正确地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参与决策。三是道德素质要良。人大代表道德素质是指人大代表应遵纪守法,刚正不阿,公道正派,敢于揭露各种违法乱纪的行为,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宜昌市夷陵区分乡镇人大办 王世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