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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推荐为代表候选人后如何辞职?

新修订的选举法第九条第二款增加规定:“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但在实际工作中如何履行辞职手续,选举法没有明确。有人认为,按照谁任命谁受辞的原则,应向任命他的县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接受辞职;也有人认为,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推荐为代表候选人后,由于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有时难以做到,可以采取直接向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辞职,报人大常委会备案。
笔者认为,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推荐为代表候选人后,向选举他的县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难以做到;可以变通为直接向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辞职,报人大常委会备案,这样做也符合法理。
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推荐为代表候选人后,依法必须辞职。选举委员会成员任命在前,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在后;因此选举委员会成员是否被提名推荐为同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具有时间上的不确定性;所以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新选举法之所以这样规定,其用意就是要防止人大代表选举中的“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现象的出现,其目的就是要依法最大限度地保障人大代表选举的公平公正公开。
选举委员会成员是否被推荐为代表候选人,其时间上的确定与选举日间隔时限太短。选举委员会成员是否被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他的时间上的不确定性一直要延续到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依法张榜公布,即选举日前15天。选举日前15天虽然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确定,但这个时候的代表候选人不一定就是正式代表候选人;如果这个时候要求被提名推荐为初步代表候选人的选举委员会成员就辞职,假如该选举委员会成员没有被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怎么办?因此,选举委员会成员是否是代表候选人时间上的确定,严格地说应以张榜公布为正式代表候选人为准,即选举日前7天。
在较短的间隔时限内让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难以做到。选举委员会成员一旦被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必须立即辞职。因为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张榜公布,到选举日只有七天(即便按确定为初步代表候选人也只有15天),选举日之后,选举委员会成员的主要使命已经基本完成。被确定为代表候选人的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法律使命也只有短短七天时间。在较短的七天时间内,走完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接受辞职程序,的确难以做到。因为,召开一次人大常委会,必须先要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时间、议程等后,再提前通知各个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按时出席会议;一般情况下,走完这一整套程序,至少也要有个十天半个月。
选举委员会成员直接向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辞职,比较现实。选举委员会成员辞职,按照谁任命谁受辞的原则,属于人大常委会的法定权限;但“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是选举法明文规定的,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八条也明确:“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选举委员会成员辞职,依法只是程序问题,充其量也只是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接受选举委员会成员的辞职,报人大常委会备案,符合“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的法理,程序相对简单。(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滕修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