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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能用“统发稿”办理代表建议
今年上海市人代会期间,某人大代表提出一份书面意见,由上海市房地局负责办理。3个月法定办理期限内,该人大代表和其他几位代表同时收到承办单位“座谈”邀请,并在会上得到书面意见答复。但令人失望的是,几份针对不同代表所提不同意见的意见答复,居然是行文相同、全无针对性的“统发稿”。(10月5日中国之声《央广新闻》) 办理代表建议用统发稿,缺少针对性。人大代表向“一府两院”及其职能部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规定的权利,更是职责所在,相关部门理应重视、尊重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统发稿”现象反映了有关职能部门漠视代表权利,工作敷衍塞责,试想,他们连“表面文章”都做不好,更遑论解决实际问题?
究其原因,不外乎两方面因素。一是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不规范。人大代表素质参差不齐,有些人大代表所提建议不明确、不具体,反映问题要么与政策法律相冲突,要么缺乏可操作性,给办理工作带来一定难度。二是承办单位存在的懒政行为。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不重视,文来文往,敷衍了事。近年来,不仅存在“统发稿”事件,甚至有职能部门在答复中将“人大代表”写成“政协委员”也屡见不鲜。 《代表法》修正案明确将“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作为人大代表的一项基本权利,并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在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过程中,应当与代表沟通联系,充分听取意见,最终形成一份有针对性的答复。
因此,为避免用“统发稿”办理代表建议,首先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应规范。人大代表应提高参政议政的本领,努力使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意见,为办理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其次,各级人大要对代表建议严格把关。在交办前进行认真审查,将相同或相似的代表建议合并,将主题不鲜明、反映问题不清的代表建议交有关代表补充完善,力求代表建议质量高、内容实、要件全。
最后,应建立健全监督和问责机制。无论是人代会期间的人大代表的书面意见,还是闭会期间的代表建议,都必须明确办理工作各项制度,限定办结时间和质量,健全首问负责制与过错追究制。承办单位要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全面了解建议内容,及时和代表沟通联系,有针对性地回答这些意见、问题。这样,才能避免人大代表被忽悠。(河南省汝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闫旭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