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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大代表履职现状的审视与思考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0-10-21 02:01   [收藏] [打印] [关闭]

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我国的代表法第一章、第二条也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与行使国家权力。”由此可见,各级人大代表作为权力的行使者和宪法和法律的维护者责任重大,而这些目标的实现离不开各级人大代表的共同努力,其中基层人大代表与选民的接触最紧密,也最容易了解广大群众的意愿和愿望,因而基层人大代表在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维护选民的利益方面更是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对基层人大代表的素质和履职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然而在现实中一些基层人大代表的履职现状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与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期望之间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明显表现出履职不到位,甚至是缺位的情况,这种现状不仅影响了人大机关的权威性和人大代表的代表性,如果任由这种风气蔓延还势必会导致国家权力机关职能的弱化,因而应该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

一、基层代表的履职现状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半个多世纪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大多能做到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在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参与行使国家权力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基层人大代表的履职愿望和履职的积极性也大大增强,越来越多的直言代表、较真代表不时涌现,不论是在全国两会期间还是在各地的代表履职的过程中都不时曝出一些敢于直言、敢于较真的基层人大代表出现,这是一种可喜的变化,更是一种权力的苏醒,基层人大代表在推动我国民主政治的完善和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毋庸讳言,目前基层人大代表的履职现状,与宪法、法律的要求和人民的期望尚存一定的差距:    1、代表结构不够合理。在现实中,一些地方在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中不能做到严格依法办事,许多地区的代表换届选举中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从代表的提名到入选看关系、看面子,甚至是由当地的党委、组织部门说了算的现象存在,这种现状难免会导致基层代表支数被挤占挪用的现象发生,从而影响到代表选举的公正性,也容易使部分素质不高、为民意识不强的人混入到基层人大代表队伍中来,影响到基层人大代表队伍的纯洁性,使真了解选民愿望、为选民着想的基层人大代表由于人数的过分悬殊悬殊,再加上人微言轻,在履职的过程中很难发挥其应有作用。   2、法律知识欠缺、履职积极性不高。来自基层的人大代表由于受其自身文化程度较低、自学能力不强等条件的限制,再加上都是兼职的代表,受到本职工作的羁绊,大多没有充裕的时间和精力来学习法律、法规,因而不能够熟练的应用法律法规来解决履职过程中遇到的难题,也很难提出高质量的议案建议;再加上有时代表所提的议案建议,尤其是基层人大代表所提的议案建议不能得到相关议案建议办理部门的重视,议案建议的办理结果与代表预期的差距较大,也会使基层代表履职的积极性深受打击。上述原因的存在,导致在基层人大代表履职过程中存在着害怕说错话、说白话的现象,因此有些基层代表在履职的过程中干脆不发表意见,或是“人云亦云”、鹦鹉学舌。致使“举手代表”、“哑巴代表”在一定范围内还大量存在,这些现象的影响着基层代表履职积极性的发挥,也影响着人大代表的光辉形象。    3、对基层代表的培训太少。一些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不注意加强对基层人大代表的培训工作,有的甚至常年不培训代表,这种现状不利于基层代表履职能力的提高。再加上有些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在开展视察、执法检查等活动时,大多也是乐意让一些履职能力较强、熟悉相关法律知识的人大代表参加,基层的人大代表也大多被排除在外,这种现状使基层人大代表错失了提高履职能力的机会,与优秀人大代表的差距越来越大,再加上部分人大代表不能充分认识到人大代表的重要地位,妄自菲薄,认为当代表就是简单的开开会、菊菊手、划划票,自己不懂法,也不愿意学法,无疑会使这种差距更大。    4、部分代表的动机不纯。一些基层人大代表当代表后为选民的利益考虑的过少,为个人的私利考虑的过多,更有甚者有些代表当选人大代表的根本目的就在于披上代表的“红帽子”为了自己的家族或是自己的事业着想,要想让这样的人时时处处心系选民、心系群众事显然是不可能的的。

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既有一些基层人大代表不注重提高自身素质,履职能力不强的原因,也有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对基层人大代表的关心爱护不够,没有为人大代表创造充分的履职条件有关,更与一些职能部门对基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的重视程度不够,使基层人大代表的履职积极性受到打击有关。

二、对策建议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代表能否有效地履行职责,直接关系到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能否正确、充分地行使好职权,能否发挥好权力机关的作用。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机遇期,要继续把代表履职工作作为人大制度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来抓,针对代表履职存在的问题,不断采取新的方法、措施和途径认真加以改进,促使人大代表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

1、加强对议案建议的督办力度,增强代表的履职积极性。人大常委会要重视对人大代表所提议案建议的督办,尤其是涉及基层人大代表所提的议案建议,要督促相关部门及时进行办理,给代表一个满意的答复,从而增强人大代表的履职积极性。另外还要实行人大代表履职制度,每位代表在年终都应向选民述职,“晒”一年来的履职情况,由选民来打分,对于不称职的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应建议免去代表职务,改变代表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现状,从而督促基层代表积极履职。

2、逐步完善代表准入退出机制。从选民登记到代表提名推荐、酝酿协商和确定代表候选人,都要严格依法办事,按程序办事,确保把那些素质高,想办事、会办事、能办事的人选到代表的位置上来,把那些心术不正、动机不纯的人拒之于代表之外。对于那些不认真履行代表职务、甚至是有着违法乱纪现象存在的人大代表要及时的劝其退出代表队伍,如有必要可以依法启动罢免程序,罢免其代表资格。

3、不断提高代表依法行使权力的水平。要通过多种途径提高代表意识,增强他们行使国家权力的能力。如及时组织代表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举办学习班和经验交流会,就如何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如何搞好视察、如何提出议案和建议的内容进行探讨研究;要多给基层的人大代表提供机会,使他们能够把理论知识与实践结合起来,使他们在实践中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强履职能力。

4、要改善人大代表的履职环境,为代表履职充分创造条件。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支持人大代表开展工作,为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创造条件,解决代表履职工作的物质保障问题,维护代表的合法权益,促进代表职能的进一步发挥。(河南省南召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崔松涛  裴志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