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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个人电话是代表履职的应有之义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0-11-09 08:19   [收藏] [打印] [关闭]

目前,个别地方的人大代表公开了个人私用电话,有人认为这是代表联系选民、接受选民监督的重要举措。但有人认为,在时下社会各种利益冲突不断、人民群众诉求渠道还不是很畅通的情况下,代表公开个人电话会不胜其烦、难以招架,甚至成为“代表信访局”而陷入履职困境。

笔者认为,人大代表公开个人电话,是人大代表履职的应有之义,应注重公开的实效,注意公开的方式,促进人大代表履职。

公开个人电话是人大代表履职的应有之义。人大代表是人民群众选出来的,是代表人民群众来行使国家权力的,绝不是单纯的荣誉,它包含了义务、权利和责任。《代表法》第四条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因此,公开个人电话是确保代表正常履职的必要措施,有利于更好的了解民心和反映民声,有利于更好地代表人民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力。

人大代表应注重群众反映问题的解决。代表公开个人电话号码,实现了代表和选民的直接沟通,上情能下达,下情也能上达。公布电话号码只是一个开始,只有落实到位,把群众反映的问题解决了,公布电话号码才有真正意义。

人大代表应注意公开个人电话的方式。在目前大多数人大代表还处于兼职的情况下,公布代表联系方式会让代表承受更大的压力。因此,人大代表公开个人电话号码,在工作时间必须开机,但不要求其在下班时间开机。这样既可保证代表履行自己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职责,又不影响个人的私生活。(河南省汝州市人大常委会  闫旭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