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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选举法》实施过程中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存在的困难及对策
(襄阳区人大 朱长青 张琴)
2010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新《选举法》,这是我国选举法律的第五次修正。这次修正,城乡选举实现了“同票同权”。新《选举法》是法律修正的一小步,却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一大步,为开展县乡两级换届选举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结合基层工作实际,新《选举法》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困难。
一、选民登记困难多,阻力大。一是不少选民对选举人大代表缺乏认识,参加人大代表选举的积极性不高。二是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外出务工人员逐年增多,选民登记工作难度较大大。三是随着企业改制的深入,下岗失业人员增多,加之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社区管理工作不到位等,这些人员成为选民登记工作的“死角”,选举工作难组织;四是招商引资的外来企业对职工的选举权不重视,这部分企业一心一意抓效益,往往忽略了职工的选举权利。
二、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有难度。新《选举法》第33条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促进候选人与选民互动,增进选民对候选人的了解,以选出选民信任的代表。但在实践中操作难度较大,一是如果选民的民主意识不强,没有与代表候选人见面的要求,则难以组织有效的见面活动。二是农村人口居住分散,选一个县人大代表需要一个大选区,好几千人参加,如果组织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无论是在组织上,还是在场地、经费上,都面临较大困难,而且极易图形式、走过场,难以达到既定目的。
三、选举方式需进一步完善。新《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的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在实际操作中,召开选举大会的多,设投票站的少;组织选民参加的多,选民自发参选的少;委托投票的逐年增多,直接投票的有所减少;流动票箱增加的多,但有的流动票箱的工作人员工作图简单,违背选民意愿私填选票。因此需进一步完善选举方式,落实选民的选举权利。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在认真学习法律,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好换届选举工作的同时,选举委员会应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把换届选举工作落到实处。
第一,关于选民登记问题。对外出务工人员,可采取发致选民的公开信的形式,将公开信直接送到外出选民家中,同时向外出人员的工作地发参选通知。对社区“死角”,组织工作专班,由公安、计生、社区等部门参加,最大限度地开展登记工作。对招商的企业,要加大宣传力度。还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做好代表换届选举的宣传工作。在做好以上工作的基础上,可视为已尽告知义务,如果选民仍不参加登记,也不回乡参加选举,选举委员会可视其为弃权。
第二,关于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问题。在召开选民大会,安排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有困难的情况下,可采取适当的变通形式,如安排代表候选人在农村与选民代表见面,在城区与居民代表见面,在企业与职工代表见面。还可以因地制宜,将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及征求意见表发至选民代表手中,让候选人更好地了解选民意图,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
第三,关于完善选举方式的问题。 以往的换届选举,农村主要集中在学校操场进行,一般每个村均有一所小学。但随着教育资源的整合,村小学大都撤并,这为集中选举带来难度。因此,选举工作应“化整为零”,一般以组为单位组织选民进行选举。对流动票箱,应增加工作人员,相互监督,防止个人私填选票的行为。
责任编辑:陈瑞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