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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应走出“三大误区”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1-08-30 07:06   [收藏] [打印] [关闭]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素质与结构的高低,关系到代表作用的发挥,关系到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影响到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为解决过去人大代表中存在的党员过多、非党员过少;男性过多、女性过少;领导干部过多、群众过少“三多三少”现象。实现良好的代表素质与合理的代表结构的有机统一,笔者认为,在县乡人大换届选举时,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应走出“三大误区”。

    误区之一:把人大代表职务等同于先进模范人物荣誉。

 选举人大代表是为了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评选先进模范的目的在于表彰先进,激励人们奋进。前者是一种法定职务,赋予一定的权利、职责和义务,必须具有相应的素质和能力。后者是一种荣誉称号,先进性不能代替民主性和法制性。长此以往的传统习惯,少数地方在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时考虑先进模范人物的因素较多。先进人物和优秀工作者在某一时段或某一工作岗位上所做的工作受到大家的好评,评为先进无可非议,但少数先进模范人物只是默默无闻地在某一项工作岗位上干的好,并不一定具备人大代表素质条件。因此,在人大换届选举时,既要注重代表的广泛性、先进性和代表性,同时也应注重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标准,从而把那些政治素质好、履职能力强,有一定社会活动能力,热爱代表工作,在群众中有威信,善于倾听和反映群众的愿望和呼声,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人推荐选为人大代表候选人。

误区之二:把人大代表的作用等同于“官员”的作用。

“官员”代表行使职权的能力相对地说是比较强的,在人大代表中有一定数量的“官员”特别是优秀的领导干部,对于提高代表的总体素质是必要的。但是,人大代表的作用不等同于“官员”的作用,人大代表的权威性主要体现在宪法和法律赋予其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上。如果人大代表中的“官员”比例过大,则不利于体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真正的人民性和广泛性的代表性,不利于真实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同时,由于“官员”大都公务繁忙,除每年抽时间参加一次人大会议外,闭会期间很少有时间参加代表活动,深入到选民和人民群众中倾听民声、反映民意。如某县251名人大代表,其中大小“官员”115名,占46%,代表结构“官员化”趋向,不仅是结构类型的比例问题,而且涉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不利于人民代表大会应有作用的发挥,影响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人大代表中“官员”多,还容易形成代表质询代表、代表询问代表、代表批评代表、代表建议代表办,甚至不提意见和建议的状况,影响人大代表作用的发挥。

    误区之三:把人大代表结构等同于各界别代表的数量。

代表结构是指组成人民代表大会的各个方面代表的比例与分布情况,通常包括代表的性别构成、党派构成、职业构成、年龄构成、民族构成、文化程度构成等内容。合理的代表结构,是对人大代表整体素质的要求,坚持代表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保证代表结构合理,是由我们国家的性质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审议决定事项时,要体现最大多数群众的根本意志和利益,也要考虑到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这就要有各方面的代表参加。由此可见,换届选举时考虑人大代表的广泛性和代表性无疑是必需的。选举人大代表的目的是为了能够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强调代表的广泛性、代表性是为了更民主、更充分行使权利。所以,不能简单地把合理的代表结构理解为在各界别产生一定数量的代表。代表结构合理性的关键在于代表中每一个成员都具备代表应有的素质,能够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利益。如果代表缺乏参政议政的必要素质,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就失去了他的代表性。为保证人大代表作用的发挥和人大工作的开展,人大代表结构要求应服从素质的要求。在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时,应把代表候选人的素质条件放在第一位,按代表条件、素质的要求,从各个方面的优秀人士中推荐代表候选人,使之人大代表队伍的总体素质不断提高(宜昌市夷陵区分乡镇人大办公室   王世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