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罢免代表应重民意轻结果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0-07-05 07:21   [收藏] [打印] [关闭]

今年4月15日,湘西小城溆浦县一选区,6444名选民,投票罢免了米晓东的县人大代表。15天后,该县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终止了米的人大代表资格。(新京报5月26日)

县级人大代表通过直接选举产生,近年罢免案例不少,但成功者不多。这起罢免案,源于人大代表获刑,选民们为此质疑,犯罪分子怎能当代表?由此启动罢免程序,最终以多数赞同罢免了该代表的职务。对此,笔者认为,代表获刑并不是罢免代表的充分条件,有些轻微犯罪且没有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大代表并不影响其履行职务,只要选民认可,即便是暂停执行代表职务也可恢复。反之,选民们认为代表不能胜任职务时,即使代表没有违法犯罪,也可随时启动罢免程序。据报道,米晓东被罢免代表的主要原因是不履职,选民们认为他不能代表所在选区利益,这才是真正的理由。

要坚持依法办事,严格程序。罢免代表必须严格按照选举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事。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对联名代表(选民)人数、罢免要求、罢免理由、申辩意见等严格把关,审核无误后才能进行表决;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罢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等等。这些都是法定要件,是必须严格遵守的,不能有任何变通。

要发扬民主,防止民意失真。罢免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选区选民众多,一般数千人。不少地方为使罢免成功,不得不大规模组织人员对选民进行紧急“动员”,以保证实现既定的意图。这是不正确的做法,罢免人大代表,要尊重选民的真实意愿,不能通过做工作改变选民的真实意愿,不能有先入为主的思想。因此,要原汁原味的反映民意,做到不干涉、不强加、不误导,让每个选民自主投票,实现真正意义的民主。

要克服畏难情绪,重视示范效应。有不少地方人大启动罢免代表程序时,顾虑重重,认为罢免代表组织难度大、预算跟不上,罢免不成功会带来负面影响,削弱人大的权威,等等。因此,多数采用劝辞的方式,由当地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其实,这种顾虑是完全没有必要的,代表是由原选区选民选举产生的,自然也应对所在选区负责,选民完全可以自主决定选区人大代表职务的去留,即便罢免不成功,也是选民对代表的是非功过反复权衡的结果,是民心所向。所以,罢免代表要克服畏难情绪,要重视民主实现的过程,充分发挥民主的示范效应,而无需过多考虑罢免的结果。(河南汝州人大  闫旭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