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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履职要处理好“六个关系”
一是要处理好参加会议与参加闭会期间活动的关系。按照代表法的规定,一方面,代表要认真参加本级人大会议,切实代表人民行使好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另一方面,也要在闭会期间依法开展活动,包括积极参加代表活动,认真贯彻执行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等。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是代表在会议期间进行讨论和决定问题的必要准备,要给予充分的重视和保证,不能“代表代表,会完就了。”
二是要处理好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按照代表法的规定,人大代表享有提议案和建议、选举、罢免、质询等权利。承担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并协助其实施、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保守国家秘密、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等义务。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代表有比一般公民更多、更大的权利,也必须承担更多、更大的责任和义务。代表的工作或活动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这是对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时正确处理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基本要求。
三是要处理好集体与个人的关系。人大代表在人代会上的工作和在闭会期间参加的代表活动,是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是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行使权力、履行义务的行为,它不同于代表作为普通公民的行为。人大是集体行使职权,通过会议来决定问题。这就是大家经常说的,人大是集体有权、个人无权。每个代表都要懂得人大工作的方式方法,贯彻好民主集中制原则。
四是要处理好整体与局部的关系。人大代表是由选民或选举单位选出的,就应当对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负责,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同时,人大代表又要有全局观念、整体意识,当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发生矛盾时,应当代表和服从的是全体人民的利益和整体的利益。换句话说,人大代表要充分考虑和反映本选区或选举单位的具体利益和特殊情况,更要代表本行政区域的整体利益,遵从全体人民的利益。人民代表大会集体的意志,就是代表利益的取向,也就是代表所代表的根本利益。代表应当站在全体人民利益的立场上,向人民群众作宣传和解释工作,动员人民群众维护并实现全局的利益。代表一定要珍惜手中的权力,不能不用,也不能乱用,不能受反映局部利益或少数人利益的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
五是要处理好代表职务与岗位职务的关系。与国外的专职议员制度不同,我国实行的是兼职代表制。代表一旦当选,一般情况下并不脱离原来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其主要的时间和精力仍然用于自己的本职工作,其全部或主要的薪酬仍从原单位领取。这就要求代表要摆正代表职务与岗位职务的关系,既要代表人民参与对国家事务的管理,又要在单位岗位上发挥模范作用。从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要求来看,人大代表必须具有主人翁的责任感,花费必要的时间和精力肩负起这项光荣的使命,不能借口岗位工作忙而贻误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
六是要处理好执行代表职务与接受监督的关系。按照代表法的规定,代表要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代表是由人民群众选举出来的,其地位、权利是人民授予、委托的,当然要受人民的监督。人大代表要自觉以各种方式加强与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联系;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也要加强对代表的监督,对不称职的代表可由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罢免。近年来,在代表如何接受监督上,各地已经有了不少好的经验和做法,如我县已采取了代表向原选区选民述职、接受评议等办法。监督代表履职的关键是应当形成一套激励和约束机制,保证代表按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下执行好代表职务。(河南省西峡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委主任 王相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