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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辞职制度应规范完善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0-08-12 02:25   [收藏] [打印] [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辞职,在基层人大工作实践中,这一制度需要不断规范、逐步完善。虽然法律规定了人大代表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辞职,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接受代表的辞职,但国家法律和地方人大相关实施办法、细则等,对人大代表辞职的情形等,没有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致使人大代表辞职制度难以实施。

人大代表是按照区域、人口的比例选举产生的,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在实际工作中,因工作需要,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大代表调动是难免的,尤其是在县(市)、乡尤为突出。乡(镇)主要领导因工作需要当选县(市)人大代表后,调县(市)直部门工作,虽然没有调出本行政区,但离开了原选区,在代表中丧失了原有的代表性,因受名额限制,导致原选区没有县(市)人大代表,新任的领导因工作需要又无法补选人大代表,代表工作处于两难境地。

2009年10月底,湖北省委召开了全省人大工作会议,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决定,提出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其中就人大代表工作调动根据工作需要应提交辞职报告作出了规定,即“人大代表离开原选区或选举单位,但仍在本行政区域的,应根据工作需要提交辞去代表职务的报告”。这是省委在新形势下,认真落实党十七大提出的“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支持和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职能”的具体体现。要落实好省委的决定,各级人大要积极争取党委的领导与支持。同时,地方党委也应作出相应的规定,在干部调动时,从工作需要出发,哪些干部应辞去代表职务,纳入干部谈话的内容。要落实好省委的决定,从法制建设上讲,要完善地方立法。新修改的《选举法》实施后,《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要把省委的这一意图变为地方性法规,作出较为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同时对代表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要作具体明确的规定,使代表辞职法制化、程序化和规范化。(宜都市人大常委会代工委  胡庆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