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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都市人大常委会出台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评价办法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0-09-01 02:11   [收藏] [打印] [关闭]

6月30日,宜都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宜都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评价办法(试行)》,明确了代表建议办理督办的组织形式,测评的主体、方式、项目和标准等内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考核有硬指标、真方法,不但完善了代表建议办理督办机制,加大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督办和落实力度,而且创新了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权的形式。

办法规定,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对市人大代表在人代会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书面建议的办理结果实施综合评价。建议办理过程中,由主任会议成员带队组织检查督办组,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走访代表等方式,对承办、牵头承办和协办单位的办理情况开展两次专项检查督办。代表建议交办后两个月内开展第一次督查,对办理工作作出基本评价,形成检查建议,交承办单位处理;交办五个月后开展再次督查,督促承办单位查缺补漏,解决问题,在法定时间内办结。督办的主要内容包括领导重视、交办程序、办理方案、见面沟通、办理进度、代表意见、办理效果等方面的情况。

办法明确了办理工作测评细则,按照组织领导、办理方式、办理答复、办理质量四个方面的内容,对测评项目、标准进行了细化,实行百分制考评,测评细则不仅是民主测评的尺度,而且为承办单位严格规范办理、常委会专项督查提供了标准和依据。

常委会对测评的方式、程序等进行了科学设计。办法规定,常委会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建议代表或领衔人、交办单位和承办单位负责人召开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测评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各承办单位进行综合测评、代表对所提建议承办单位进行测评。测评实行百分制,设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按常委会组成人员测评占40%、代表测评占60%,两方面测评合并计分,当场计票、公布测评结果。测评结果通过常委会公报、人大工作通讯、、新闻媒体等载体向社会公布,并在下一次人代会上通报办理工作综合评价情况。凡测评为不满意的单位,须向市人大常委会写出书面情况报告,并重新制定办理方案,限期办理落实直至代表满意。对办理不力、造成重大损失和代表强烈不满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宜都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周先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