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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请用好你的预算审批权
审查和批准政府预算,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权力的重要形式。人民将审查国家预算的权力交给了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也同样要求人民代表大会认真履行这一职责。人大代表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要对人民负责,不能光当“举手”代表,要充分运用预算审批中的权力,为党和人民看好政府的“钱袋子”。
一、用好审议权,想说什么就说什么
对预算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是人大代表的权利,也是人大代表应尽的职责。代表法第八条规定:“代表参加大会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代表可以被推选或者受邀请列席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据此,人大代表在预算审议过程中,可以畅所欲言,可以独立发表赞成、反对或修正意见。这些意见可以在代表小组会议或代表团全体会议上发表,也可以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发表,还可以根据大会议程的安排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表,根据实际情况,既可以口头发表,也可以书面发表,对预算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是人大代表的权力,也是人大代表应尽的职责。
二、用好询问权,想问什么就问什么
代表法第十三条规定:“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回答询问。”人大代表提出询问,实际是对人大代表行使审议权的补充。公共财政是“阳光财政”,审议中,代表对预算报告中有些不清楚、不明白的问题,有权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询问,由部门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员作出直接的答复或说明。预算报告的审议质量,无论是人大代表还是有关国家机关,都应予以高度重视。
三、用好提案权,想提什么就提什么
代表法第九条规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对预算草案的审批属于人大的职权范围,因此人大代表有权向大会提出关于预算草案各种意见的议案,人大代表针对财政工作包括财政预算收支安排、财政政策和预算管理,特别是对事关民生保障、社会事业发展等重大问题或亟待解决的问题提出的议案,人大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
四、用好质询权,保障人大代表专属监督权的充分行使
代表法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五章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也对质询权作了明确的规定。质询权是一种刚性的监督,是专属于人大代表的监督权,是对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失误的一种纠察和责问,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其他任何公民、组织均无此权力。在审议预算草案过程中,人大代表可以借助质询案,向有关部门质询预算草案中的相关重大问题,如某些重大项目建设的预算安排、三农经费投入、教育经费保障等,受质询机关必须作出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以充分保障人大代表行使专属监督权。
五、用好表决权,投出神圣的一票
这是人大代表在预算审查中最根本的权力,前述诸种权力,从某种意义上讲,都是为了更好地行使表决权。代表法第十七条规定:“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表决,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相关法律法规也明确规定,人大代表独立表决权,不受其他任何组织、任何个人的左右。预算草案一经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就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人大代表要为党和人民看好“钱袋子”,就需要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责任与使命,切实行使好表决权,通过对提交人大全体会议表决的预算草案及报告投以支持票、反对票或弃权票,表达其对预算草案及报告的最终意见。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人大代表素质的不断提高,人大代表在预算草案审查过程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人大及其有关工作机构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为人大代表行使预算审批权提供信息、技术、时间等各项保障,使代表们能够积极地参与预算审查的各个环节,使各项权力落到实处,为党和人民看好“钱袋子”。
(作者: 河南省南召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杨茂生
河南省南召人大预算工委副主任 裴志江
河南省南召县审计局 赵小慧 )
责任编辑:陈宓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