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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员履职不能“兼”
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审议了《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修改草案)》,其中,新增了一个条款,“一年内,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分组会议的次数总计不足三分之二的委员,应向主任会议作出书面说明”。此外,“未经批准连续三次不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辞去常委会委员职务”。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部分国家权力。人大常委会委员是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现实情况下,与人大代表职务一样,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委员有许多是兼职的,专职委员寥寥无几。常务委员会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每年最少6次的人大常委会会议,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行神圣职责的基本方式,其间若非卧病在床,或因难以抗拒的特殊情况,都应该准时赴会,认真履职,不负人民的重托。如果组成人员大量缺席,不可避免影响人大常委会功能的正常发挥。假如组成人员缺席数达到一半,依据法律将导致会议无法举行。由此观之,委员出席常委会会议是行使其权力的前提,也是应尽之责。实事求是讲,绝大多数委员按时出席人代会、常委会会议,踊跃提出议案、建议,闭会期间积极参加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等活动。遗憾的是,亦有少数人将常委会委员职务看成是一份“兼职”,当“主职”与“兼职”发生冲突时,这些委员首先想到的就是舍弃“兼职”而去履行“主职”。
人大常委会委员无故缺席人大常委会会议,表面上看是一个会风的问题,实质却折射出深层次问题,缺失的是科学遴选机制和依法履职的各项具体制度。一些地方在确定委员候选人时,当作一种政治待遇进行“册封”,忽视了为民代言履职的要件,加之选举缺乏必要的公开竞争,并没有真正体现人民民主,致使责任意识淡薄。还有履职机制的疏漏,导致缺席会议不以为然,即便赴会,也是身在曹营心在汉……长此以往,没有有效监督制约,使人熟视无睹,形成恶性循环,玷污了法律的神圣,亵渎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现代法治社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而今,浙江省首开先河,向缺会的委员说不,对缺会行为进行刚性约束,对于端正会风,促进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履职行权,无疑大有裨益。当然,从出席会议开始健全人大常委会委员的责任机制,还仅仅只是一个开始,进一步的责任追究还要深入到那些“出工不出力”者。与经常缺勤的委员相比,还有一些委员自我满足于“开会报个到,视察挂个号”,或甘做“会议上的空谈家”和会议外的“沉默的大多数”。这同样是对自己神圣职责的放弃,辜负了人民的期望。
丁爱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