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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科学发展观指导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思考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9-06-12 03:03   [收藏] [打印] [关闭]

《代表法》规定:“代表依照本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依赖于其正确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特别是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不断加强的新形势下,用科学发展观指导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显得尤为重要。

一、强化代表意识是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基础

所谓代表意识,是指人大代表对自身的地位、性质、作用及其职责的认识,它是人大代表的光荣感和使命感,权力观与义务观、认识能力与行为能力的有机统一,是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主动性、自觉性和创造性的动力之所在;也是衡量代表素质的重要标志。人大代表是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人民的使者。因此,人大代表应该时刻意识到自已的使命、义务和职责,也就是说,人大代表必须强化代表意识。具体说,人大代表应强化“六种意识”:

(一)政治意识。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代表的政治意识,具体体现在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维护国家统一,拥护和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自觉地坚持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关注国家的政治生活和政治命运,具有政治上的坚定性、原则性和敏锐性。

(二)职责意识。人大代表不只是一种荣誉,更重要的是一种职责,不是代表个人,而是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重要事务。这就必须树立“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的使命感,认真履行代表的职责和义务,自觉地开展代表工作和参加代表活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努力做好人民群众的代言人。

(三)监督意识。人大代表要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开展监督工作,理直气壮地督促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认真按照对人民负责的标准办事。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一种支持,不能只说好不说差,只报喜不报忧。加强人大监督力度,关健在于人大代表要敢于反映民情民意,敢于仗义直言。因此,作为人大代表,要不断强化监督意识,做到既敢于监督,又善于监督。

(四)全局意识。人大代表在身份和利益上具有两重性,一方面,人大代表代表的是全体人民的利益,在履行职责的活动中必须对全体人民负责;另一方面,人大代表又是本选区(代表)选举出来的,必须倾听和积极反映本选区、本行业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接受本选区群众的监督。为此,人大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时,要正确处理选区选民的利益与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

(五)学习意识。“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人大代表要履行好职责,必须勤于学习。首先,要学政治、学法律。只有加强政治学习,才能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只有学法懂法,才能依照法律规定办事,做到言而有据,议而有理。其次,还要学经济。作为人大代表,其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重点是围绕发展生产力,搞经济建设,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没有经济学方面的知识,不懂得市场经济的知识和规律,就不能对本地区当前经济发展的思路和策略存在的问题,提出有见地的建议和意见。此外,人大代表还应认真学习其他与执行代表职务有关的知识,提高综合素质。这样,眼光才能看得深、看得远、看得宽,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和参政议政水平。

(六)中心意识。发展是第一要务,经济工作是全党全国的工作中心。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应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要围绕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出主意、想办法、为科学决策提供借鉴。

二、遵循工作原则是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保证

所谓人大工作的原则,概括地讲,就是要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坚持民主集中制度原则,依法按程序决定问题。人大工作的法律性、程序性较强,有一些必须遵循的原则,作为人大代表要依法执行职务,须熟知并遵循人大工作的原则。具体说,主要有以下七项:

一是体现党委意图原则。自觉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是人大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各级党委对人大工作具有政治领导的职能。因此,各级人大要牢固树立党的观念,自觉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凡是党委提出的决策,依据法律规定又要由人大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要列入人大议事议题,认真审议,作出决定,使党委的主张变成全体人民的意志和行动。

二是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凡是需要本级人大作出决定性意见的事项,应提交与会代表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最后采取表决的形式,以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依法讨论、表决过程中的时间不能少,程序不能减。

三是严格依法办事原则。首先是决定事项必项符合本级人大法定职权的范围,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其次是作出的决议不得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再就是行使各项职权,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办事。

四是突出重大事项原则。讨论的重大事项必须是法律规定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必须是本行政区域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和长远性的事。

五是注重因地制宜原则。各级人大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必须以宪法和法律及国家有关政策为依据,结合当地实际,做到既符合法律、政策规定,又具备本地特色,实现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得到有机统一。

六是坚持实事求是原则。随着各项改革、发展的需要,对一个地方来讲,要求解决的问题很多,这就要从实际出发,先急后缓,先决定和讨论那些最需要解决且又能够解决的问题。这样,既有利于政府工作的顺利推行,又有利于维护人大的权威,保证人大决定的严肃性。

七是充分反映民意的原则。凡属于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群众普遍关心、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尤其是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都要提交代表审议、讨论、作出决定。这就要求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决策机制,以利提高党和国家的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

三、讲求工作方式方法是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关健

作为人大代表,要履行好代表职务,不仅需要有较强的代表意识,遵循人大工作的原则,而且要采取适当的方式方法。具体说,主要是处理“三个关系”:

一是本职工作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人大代表绝大多数是兼职的,有自己的本职工作。作为人大代表,既要做好本职工作,又要履行好代表职责,这就要求每个代表处理好代表职务与本职工作的关系,做到统筹兼顾。各级人大安排会议,代表团或代表小组安排活动要提前通知代表,尽量避开党的中心工作时间。在本职工作与执行代表职务的时间上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选择执行代表职务。

二是会议期间工作与闭会期间活动的关系。代表在人代会会议期间的工作,是依法行使法律规定职权的过程,出席会议是代表行使其他权利的一个前提条件,是执行代表职务的主要部分。代表在人代会闭会期间的活动,是为在会议期间更好地行使职权做准备的过程,是代表行使职权的基础和保证。因此,代表要正确处理好人代会闭会期间的活动与人代会会议期间工作的关系,自觉做到在闭会期间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了解本选区经济社会各方面的情况,关注民生,体察民情,反映民意,做人民群众真正的代言人。在会议期间审议各项议题要认真负责,做好充分准备,敢于积极直言,善于依法建言,依法行使好各项职权。

三是参加活动与发挥作用的关系。参加人代会闭会期间的活动,是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一个重要方面;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是开展人代会闭会期间活动的目的。代表在参加或开展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时,要讲求实际效果,不得流于形式。开展活动,主要应求得三个效果。一是关心民情民意,以求社会效果。围绕一个时期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可行的解决办法,为民排忧解难。二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求经济效果。围绕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开展调查、视察,献计献策,协助本级政府推行工作。三是严格依法办事,以求法律效果。人大代表通过参加小组活动,开展调查、视察、检查,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宜昌市夷陵区分乡镇  王世智)

责任编辑:郑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