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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要加强与选民联系
《代表法》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可见,人大代表联系选民有法可依。但要使人大代表密切同选民的联系,发挥连接人民群众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笔者认为,应增强“三性”建立以下“三项机制”。
一、增强“三性”是人大代表密切同选民联系的关键
一是要增强联系选民的责任性。《代表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可见,人大代表履职与否,同人民群众联系与否,不仅只是代表个人愿意不愿意、认真不认真履职的问题,而是一个以什么样的态度按照法律规定对待人民群众的责任问题。因此,无论哪一级人大代表,无论现任其它职务怎样,无论生产、工作有多忙。都要以对你所代表那一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责任心,每年挤出时间深入到群众当中去倾听群众呼声,集中群众智慧,反映群众意愿。
二是要增强联系选民的自觉性。《代表法》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协肋本级政府推进工作”。要切实做到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必须增强自觉性。闭会期间除积极参加以代表小组为基本形式和规定的全年脱产进行代表活动时间,开展集中视察、调查、执法检查、学习交流外,还应采取灵活方式和加强同群众的联系,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三是要增强联系选民的实效性。人大代表联系群众,虽然不能当面直接解决或答复群众所提出的问题,对涉及大多数群众的民生问题,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要进行较详细的调查,多方面听取群众要求政府或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如何帮助解决问题的可行性建议,为归纳整理及时提交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掌握第一手资料,对有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属于本级政府或部门权限范围的问题应问群众作好宣传解释。通过联系群众不仅要听取意见和要求,还要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建立“三项机制”是促进人大代表同选民联系的保证
一要建立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监督机制。代表法第五条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虽然法律作出了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监督的规定,但选民或选举单位监督代表和代表接受监督的意识不是很强,选民如何监督代表和代表怎样接受监督的措施尚未形成。人大代表联不联系选民,联系的密切与否,不仅只是代表本人做得怎么样,愿意不愿意、自觉不自觉的小问题,而是一个代表是否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是否真正代表选民的大问题。
选举法规定,县、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每一代表代表的选民少则上千人,多则上万人。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所代表选举单位的选民少则数百多则上千,代表的人民群众更多。倘若某一个选区的选民或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在闭会期间不与他们保持联系,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又靠谁向人大及其常委会反映呢?代表没有深入选民和人民群众,不了解那一方的社情民意,又怎么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呢?因此,建立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监督机制的目的,就是让代表联系选民制度化、经常化。一是建立代表向选民或选举单位述职制度。代表要定期向原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述职,直接选举的代表每年可到原选区,在召开的群众会和相关会议上当面或书面向选民或选民代表报告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听取大家对其履行代表职务的评议,间接选举的代表在列席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向大会或代表书面述职。如果代表没有密切联系选民,为民代言,述职就无话可说,与执行代表职务无关的述职,选民的满意度肯定不高。二是建立代表接受询问制度。代表法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协助政府推进工作。代表通过定期接受原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的询问,可以面对面倾听选民意见和要求,实打实了解社情民意。三是选民或选举单位要行使好罢免权。对只挂名,不履职,不与选民保持密切联系,不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大多数选民不满意的代表,要按照选举法规定罢免代表的程序提出罢免案。
二要建立人大代表联系选民考核机制。湖北省实施《代表法》办法,对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级的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脱产进行代表活动的时间作出了不少于十天、七天、四天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深入原选区或选举单位参加视察、调查,代表还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这是联系选民的极好机会,但间接选举的有些代表虽然参加了县级以上或县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代表活动,并没有到原选区或选举单位,代表法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特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目前,除乡级和住在农村的上一级代表联系选民相对多一点外,其他代表联系选民相对很少。代表参加活动达不到规定的时间,缺乏联系选民自觉性的现象应该引起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高度重视。不然有的当了一届代表,自己忘了或不知道是哪个选区选的代表,选民也不认识自己选出的代表。因此,要组建闭会期间代表小组,本着便于活动的原则,把各级人大代表编入代表小组。由代表小组建立人大代表联系选民档案,定期向本组代表和选民公开每个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听取和反映他们意见和要求的情况。同时把人大代表联系选民作为评选优秀人大代表的条件,激励人大代表认真履行法律规定的同选民保持密切联系的职责。
三要建立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的分工机制。代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分工联系选民,依法组成代表小组,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协助本级政府推行工作”。这是针对直接选举乡级人大代表的选民多,不便每个代表去联系每个选民而作出的规定。但代表们大多数只是在每年人代会召开之前或在视察、调查活动时随机与选民进行松散性联系。分工同选民保持密切联系,还有一个由谁分工,联系多少选民为宜,用什么方式联系的问题值得探索和完善。从乡镇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的现状和实际来看,完善乡级人大代表分工联系选民制度很有必要。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十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应协助代表小组做好本级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的分工,每个代表联系本选区选民7至10人左右,每个代表联系的选民不应相同,联系的选民一般从有一定群众基础,有一定议政能力的村民代表、中心户中选定。人大代表可采取电话联系,上门联系或在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时赴会同他们集中联系。
总之,只要人大代表心系选民,关注民生,处理好本职工作与代表工作、会议期间工作与闭会期间活动、联系选民与发挥作用的关系,摆正行政职务与代表职务的关系,时刻把自己置身于选民和人民群众之中,增强联系选民的责任性、自觉性,就一定会成为一名名副其实的、选民信赖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夷陵区分乡镇 王世智)
责任编辑:唐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