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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的思考
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是通过人大代表认真履行职责和充分发挥作用来实现的。人大代表作用和效能发挥如何,关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整体功能的发挥。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笔者认为,主要应从优化代表素质结构,改进代表工作机制,营造代表履职氛围入手。
一、优化代表结构,提高代表素质。
优化代表结构的关键是提高代表队伍的总体素质,代表素质才是代表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必备的最基本的条件。因此,在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中,一定要妥善处理好代表素质与代表结构的关系,既要考虑代表的广泛性,又要考虑代表的先进性;既要考虑代表结构的合理性,又要考虑代表的政治素质和参政能力,力求使代表素质与代表结构有机统一。要实现良好的代表素质与合理的代表结构有机统一,要做到三个“不能等同”。
一是不能把人大代表职务等同于先进模范人物荣誉。评选表彰先进模范在于表彰先进,激励后进;选举人大代表是为了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行使国家权力。前者是荣誉称号,后者是职务,赋予一定的权利、职责和义务,必须具有相应的素质与能力。在换届选举推荐代表候选人时,在强调代表的广泛性、先进性和代表性的时候,应着重强调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标准,把政治素质好、行使权力能力强,热爱代表工作,善于倾听和反映群众的愿望呼声,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人推选为人大代表。
二是不能把人大代表的作用等同于领导干部的作用。领导干部在人大代表队伍行使权力的能力相对地说是比较强的,在代表中有一定数量的优秀的热爱代表工作的领导干部,对于提高代表的总体素质是必要的。但是,人大代表的权威性主要体现在宪法和法律赋予其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上。人大代表中的领导干部比例过大,则不利于体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人民性和广泛的代表性,不利于真实反映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
三是不能把合理的代表结构等同于各界别的代表数量。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事项时,要体现最大多数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意志,要考虑到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需要有各方面的代表人物参加。可见,考虑代表的广泛性和代表性无疑是必要的。但必须明确,选举人大代表的目的是为了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强调代表的广泛性、代表性是为了更民主、更充分地行使权力。代表结构的合理性的关键不在于形式,而在于其实质。如果代表缺乏参政的必要素质,不能发挥其作用,实际上也就失去了他的代表性。
总之,人大代表结构要服从素质要求。在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时,应把候选人的素质和条件放在第一位。
二、完善代表工作机制,提高代表履职实效。
所谓机制,泛指一个复杂的工作系统。改进代表工作机制,就是改进这个工作系统中的某些与代表工作不相适应的方式、方法,使代表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改进代表工作机制主要应从以下两点着手。
一是以加强培训学习、履职交流和职责教育为切入点,不断提高代表素质。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的地位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使命是“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职权是“行使国家权力”。这从客观上就要求人大代表要不断提高素质,否则就难以完成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使命。加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兼职的代表多,专职的代表少。因此,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代表的培训学习。除组织代表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不断加强代表的人大意识和法律意识外;还可以开展“如何提写议案和建议”、“如何审议工作报告”、“如何开展视察、调查、执法检查”等有关内容的培训学习;以代表小组为基本形式每年开展一至两次代表履职交流.让大家相互取长补短,不断提高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水平。还可以组织部分代表到外地学习考察,以开阔代表的视野,提高代表参加行使管理国家事务能力。
二是以建立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和保障机制为着眼点,以利促进代表履职。代表法规定,“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要改变目前代表工作中既缺少内在动力,又缺乏外在监督,还缺乏相关保障的状况。一是要建立激励机制。对认真履行代表职务,事迹突出的代表,该奖励的要奖励,各级人大常委会授予优秀人大代表的荣誉称号应享受同级党政机关授予荣誉称号的同等待遇。二是要建立约束机制。以代表小组建立健全《人大代表小组活动制度》、《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制度》、《人大代表视察制度》、《人大代表述职制度》、《人大代表履职公开制度》等。建立代表履职档案,定期向选民或者选举单位公布代表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等情况。每年组织代表向选民或者选举单位述职,让代表接受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三是要落实保障机制。各级人大要为代表履职提供必要条件和服务的同时,依法行使监督权,监督本级政府依法将代表活动经费和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补贴按实际需要和地方经济发展状况逐年有所增加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建议各党委把本级政府或部门为代表工作提供保障服务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确保代表执行职务的各项保障落到实处,以利代表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三、营造代表履职氛围,激发代表履职热情。
代表法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群众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协助本级政府推行工作”。闭会期间以代表小组为基本形式,组织代表开展专题视察、调查、检查等活动,使代表在活动中受到感悟、增强发挥代表作用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一是要改进代表视察活动方式。增强代表活动的针对性、实效性,要少一些明察,多一些暗访;少一些官员陪察,多一些代表自察;少一些规模性视察,多一些代表持证视察或代表相约视察。
二是要加大代表建议督办力度。代表在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所提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具有同等效力。办理得怎么样,落实得好不好,不仅会影响代表履行职务的积极性,还会影响人大代表在选民和群众中的威信。各级人大要高度重视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督办工作,不仅要追求其满意率,还要重视其落实率,力求使一些涉及民生的热点、难点问题得到解决或逐步解决。
三是要加强代表履职典型的宣传。对依法行使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的好典型,不仅要搞好会议期间的集中宣传,还要搞好闭会期间的经常性宣传,激励代表的履行热情和自觉性。(宜昌市夷陵区分乡镇 王世智)
责任编辑:唐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