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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述职应常态化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9-08-03 07:52   [收藏] [打印] [关闭]

北京市海淀区一些人大代表每年定期向选民述职,迄今已有10年之久;山东省夏津县人大常委会规定每位代表都要向原选区选民述职一次;湖南省衡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从2009年起在该市的64名省人大代表将分别向市人大常委会述职……近日读到这些人大代表述职的有关新闻,颇有感触。

众所周知,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由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民主选举产生,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社会事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应当说,绝多数代表不辱使命,不负重托,依法认真履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有一些代表缺乏代表意识,满足于“开会报个到、视察挂个号”,或做“会议上空谈家”和“会议外沉默大多数”,选举画画圈,提交议案不领衔,附合随手把名签!如此挂名代表、荣誉代表亵渎了人大制度与法律的尊严。代表履职得过且过华而不实,究其原因林林总总,最根本的一条是代表履职监督制度的缺失。代表法明确规定,代表应与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并接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监督。其实,代表通过述职向选民或选举单位汇报履职情况并接受评议接受监督,近年来在许多地方已屡见不鲜,然而也存在挑选少数优秀代表进行述职的“选择性监督”、述职流于形式的弊端。而衡阳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定中详细规定了代表述职的主要内容,包括人大会议期间履行职责的情况,闭会期间列席常委会会议、参加执法检查、视察培训、议案建议调研、为选民办实事等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等,涵盖了代表工作的方方面面。

更为重要的是,代表述职不能“一述了之”、“一评了之”。要有始有终,取得实效。因此,代表述职制度设计上要有刚性手段,程序是实体的保证。衡阳市人大常委会就规定,代表述职不称职票超过30%的,对其提出告诫;被提出有不履行职责、损害代表形象、有严重违法违纪等问题的,经调查核实后,依法提出罢免案。从而促使代表更加牢记肩负的职责,自加压力自觉执行代表职务。如此,制度就达到了其设计的初衷。

代议制民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伟大创造,而制约权力则是现代民主政治文明的精髓。对于人大监督“一府两院”等理念,随着民主法制的进步,人们已稔熟于心并不陌生。从本质上讲,人大代表的政治权力是选民委托的,对选民负责,受选民监督,责任重于泰山。人大代表行使好法定权力,必须从向选民述职做起,从接受选民监督做起,这样才有为有位有威,无愧于代表职务,无愧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大责任。

在笔者看来,代表述职作为代表接受监督的一种形式,理应成为常态。目前,地方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之所以没有全面实行,主要是因为缺乏法律制度保障。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使代表述职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常态化。(文/丁爱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