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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候选人推荐提名之我见
滕修福
选举法规定的人大代表候选人推荐提名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各政党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二是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三是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虽然选举法赋予代表或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提名代表候选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但由于这一规定过于原则、笼统,对三种提名比例又未作限定,在代表选举实践中,致使一些地方从为了减少选举程序、确保组织意图实现和选举一次性成功等方面考虑,回避甚至拒绝10人以上联名推荐提名代表候选人,以至一些地方数十年来代表候选人推荐提名权几乎被政党、人民团体所包揽,选民或代表联名推荐提名的极少,偶尔有10人以上联名推荐提名代表候选人,也难以获得平等的对待。久而久之,选民或代表的推荐提名权旁落,不少选民或代表对选举工作态度冷漠,对谁当选代表并不关心。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尊重和保障选民或代表的推荐提名权,不断改进完善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方式,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义不容辞的责任。下面结合选举法等法律法规和代表选举工作实践,谈谈人大代表候选人推荐提名之我见。
依法细化代表候选人推荐提名规定,尊重和保障选民和代表的推荐提名权。选举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推荐提名代表候选人的三种主体,即:政党、团体和10人以上联名;第三十条规定了推荐提名代表候选人的差额比例,即:选区直接选举代表的差额为1/3至一倍,选举单位间接选举代表的差额为1/5至1/2。代表法对推荐提名代表的差额比例有上下限制,但对三种不同主体的推荐提名人数未作限定。关于每一种主体的推荐提名的人数上限,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司法解释如下:“各政党、人民团体联合和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额,每一选民同其他选民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建议可以少于或者等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但是不得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根据这一司法解释,每一种主体推荐提名代表候选人最多提名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代表人数。
笔者建议,省一级人大常委会应依据选举法第五十三条的授权,结合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相关司法解释,在制定本地区人大代表选举实施细则时,要依法细化代表候选人推荐提名规定,制定的选举实施细则要真正凸显10人以上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平等的法律地位,尊重和保障选民和代表的推荐提名权。比如:
(一)在选区直选人大代表时,可依法限定每一选区至少有1名人选是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提名的代表候选人。
(二)在人代会上(选举单位)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依法限定政党、团体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总数不得突破应选代表人数,将法定差额比例的人数留由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提出。
真正赋予10人以上联名推荐提名代表候选人的平等法律地位,最大限度地调动选民和代表行使推荐提名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广泛学习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学习宣传贯彻代表法和人大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等代表选举制度,要让广大选民和各级人大代表都能深刻领会并感受到政党、团体和10人以上联名三种推荐提名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深刻领会并亲身体会到10人以上联名推荐提名代表候选人在代表选举制度中的民主意义,以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选民和人大代表参与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笔者认为,真正赋予选民或代表的平等推荐提名权,除依法细化选举规定和广泛宣传代表法等代表选举制度外,关键还是要在选举实践中加以落实。对此笔者建议:
(一)畅通选民或代表10以上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绿色通道”。选民或代表10以上联名推荐提名代表候选人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理解和尊重选民和代表的推荐提名权。选民或代表10以上联名推荐提名代表候选人符合法律规定,选举组织者应将其与政党、团体提名的候选人等同对待,不得歧视。
(二)候选人差额比例只要控制在法定上下限额之内即可,不要一味强调最低限额。如果三种主体推荐提名的初步代表候选人不超过法定限额,一般不要进行预选来减少差额人选,应依法作为正式代表候选人直接进行选举;如果超过最高限额,应进行协商或预选来依法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 滕修福)
责任编辑:唐 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