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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应建立三项制度
《代表法》第四条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要使人大代表密切联系选民,笔者认为应建立健全以下三项制度。
一、建立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监督制
代表法第五条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选民或选举单位监督代表和代表接受监督的意识不是很强,选民如何监督代表和代表怎样接受监督的体制尚未形成。人大代表联不联系选民,联系得密切与否,不仅只是代表本人做得怎么样,愿意不愿意、自觉不自觉的小问题,而是一个代表是否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是否真正代表选民的大问题。
选举法规定,县、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每一代表代表的选民少则上千人,多则上万人。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代表的人民群众更多。倘若某一个选区的选民或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在闭会期间不与他们保持联系,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又靠谁向人大及其常委会反映呢?代表没有深入选民和人民群众,不了解社情民意,又怎么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呢?因此,完善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监督制度的目的,就是让代表联系选民制度化、经常化。
一是建立代表向选民或选举单位述职制度。代表要定期向原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述职,直接选举的代表每年可到原选区,在召开的群众会和相关会议上当面或书面向选民或选民代表报告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听取大家对其履行代表职务的评议,间接选举的代表在列席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向大会述职或书面述职。
二是建立代表接受询问制度。代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协助本级政府推进工作。”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帮助代表建立定时、定点接受原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的询问制度,面对面倾听选民意见和要求,了解社情民意。
三是选民或选举单位要行使好罢免权。对只挂名、不履职、不与选民保持密切联系,不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大多数选民不满意的代表,原选区选民可依照选举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罢免要求。
二、建立人大代表联系选民考核制度
湖北省实施《代表法》办法规定,对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级的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脱产进行代表活动的时间不少于十天、七天、四天。代表深入原选区或选举单位参加视察、调查,以及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这是联系选民的极好机会,但间接选举的有些代表虽然参加了县级以上或县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代表活动,并没有到原选举单位。目前,除乡级和家住农村的上一级代表联系选民相对多一点外,其他代表联系选民相对很少。代表参加活动达不到规定的时间,缺乏联系选民自觉性的现象应该引起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高度重视。要组建代表小组,本着便于活动的原则,把各级人大代表编入代表小组;由代表小组建立人大代表联系选民档案,定期公布。同时把人大代表联系选民作为评选优秀人大代表的条件,鼓励人大代表同选民保持密切联系。
三、建立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的分工制度
代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分工联系选民,依法组成代表小组,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协助本级政府推行工作。”这是针对直接选举乡级人大代表的选民多,不便每个代表去联系每个选民而作出的规定。但代表们大多数只是在每年人代会召开之前或在视察、调查活动时随机与选民进行松散性联系。分工同选民保持密切联系,还有由谁分工联系、联系多少选民为宜、用什么方式联系等问题值得探索和完善。从乡镇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的现状和实际来看,完善乡级人大代表分工联系选民制度很有必要。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十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应协助代表小组做好本级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的分工,每个代表联系本选区选民7至10人左右,每个代表联系的选民不应相同,联系的选民一般从有一定群众基础,有一定议政能力的村民代表、中心户中选定。人大代表可采取电话联系、上门联系或在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时集中联系等方式。
总之,完善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制度是必要的。人大代表要心系选民,关注民生,处理好本职工作与代表工作、会议期间工作与闭会期间活动、联系选民与发挥作用的关系,增强联系选民的责任性、自觉性,努力成为密切联系选民和选民信赖的人大代表。(夷陵区分乡镇 王世智)
责任编辑:郑文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