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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既要“有为”也要“不为”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0-03-19 08:03   [收藏] [打印] [关闭]

近来,关于人大代表违法乱纪的事情时有发生,如浙江省某县一位人大代表“法庭殴人”,广东本市一位市人大代表涉嫌千万元制售假药案,等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人大代表的整体形象,带来了不少负面影响。各级人大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使命光荣,责任重大。一言一行,对社会都有示范作用,因此既要“有为”也要“不为”。“有为”就是要有所作为,为人民利益义无反顾地去做;“不为”就是要主动放弃,在理性的主导下有所取舍。

一、为学勤勉,不尚空谈。人大代表要积极参政议政,为民代言。这就要求人大代表首先要精通代表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才能在履职时有的放矢,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不至于临时抱佛脚,现学现用,造成履职时出现“人大人”说外行话的笑话。因此,要认真学习《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监督法》等法律法规,对有关代表工作的法律条文精研细读,牢记于心,做到熟练运用。

二、恪守法纪,不徇私弊。人大代表要从自身做起,做到学法、懂法、用法、守法。带头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正确运用法律武器同各种违法行为作坚决斗争,维护法律的尊严;不徇私舞弊,不以人大代表之名,行谋私利之实;不把代表身份当成是护身符、保护伞,而是以人民为大,为广大群众谋利益。

三、俯首做事,不为名利。人大代表要积极参加人大组织开展的调研、视察等活动,体察民意,建言献策;要情为民所系,俯下身子,多做实事;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发展;不能热衷名利,做表面文章,搞政绩工程,贻误当地长远发展。

四、为民代言,不负所托。人大代表是人民利益的代言人,决定了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是代表与被代表、委托与被委托、接受监督与监督的关系。人大代表应当起到连接权力机关和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要与选民、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听取他们反映强烈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不搞形式主义,力求解决实际问题。

五、安于清贫,不甘堕落。人大代表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积极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各级人大代表,无论是领导干部还是基层群众,都要十分珍惜人民赋予的权力,自觉做到公私分明,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真正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清正廉洁。(河南汝州人大常委会   闫旭辉)

 

 

 

责任编辑:郑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