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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
人大代表不是一种有名无实的“资格”、“称号”或待遇,而是一种实至名归的国家职务、政治职务、工作职务,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人大代表有实实在在的各项职责和职权,既然如此,就必定既有权利又有义务,人大代表应该是权利和义务的完整统一体。
我国宪法72至75条详细规定了人大代表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宪法72条、73条规定人大代表有提出议案、质询案的权利,74条、75条规定人大代表有人身特别保护权、言论免责权。代表法规定的代表权利相当广泛,相当全面。从空间上看,既有代表大会期间的法定职权,也有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法定职权;从数量上看,代表大会期间有多达12项职权,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也有10项职权;从内容上看,这些权利包括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议案、报告等议题、发表意见;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提出建议、批评、意见;参加选举、表决;获得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保障。可见,人大代表履职的权利保障是相当充分的。
当然,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人大代表的履职同样不能例外。宪法76条规定人大代表必须模范遵守宪法、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协助宪法、法律的实施;保持同选民、选举单位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77条规定人大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代表法除了宪法规定的人大代表的义务外,对人大代表的义务另外还作了一些规定,主要包括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议案、报告等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由此看来,人大代表就意味着责任和义务,既要充分行使好法定权利,又要履行好法定义务。这两者都不可缺,并且不能偏废。首先,人大代表要起模范带头作用。人大代表必须模范遵守宪法、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协助宪法、法律的实施;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人大代表只有严格要求自己,遵守社会公德,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道德修养、法律素养才能与群众靠近,才能得到群众的信任,也才能用自己的才能为人民服务。其次,把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与提出议案,代表批评、意见、建议统一起来。人大代表要真正代表人民,能够真实地表达人民的意志和愿望,就必须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原选举单位组织的调研、视察、执法检查、联系选民的活动,在此基础上提出议案、批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最后、将认真审议议案、报告等议题、发表意见与提出质询案、罢免案权、行使表决权结合起来。认真审议立法案,决定是否通过立法、人事议案。认真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审查决算报告,决定是否表决通过“一府两院”工作报告以及计划、预决算报告;审查自己选举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否称职、是否失职、渎职,决定对他们是否提出质询案和罢免案。(黄冈市人大常委会代表选举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 杨仕英)
责任编辑:郑文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