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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交办好代表建议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6-09-19 01:06   [收藏] [打印] [关闭]

代表法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在实际工作中,代表提出的建议比较多,交办代表建议的任务大多落在人大常委会负责代表工作的机构。那么如何做好代表建议交办工作呢?笔者认为,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整理归类。根据国家机关、组织的职责分工,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确定承办单位。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先将建议分成大类,涉及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方面的建议划归政府类,属于司法方面的建议划归法院、检察院类,涉及到组织、宣传、党建、工会、妇女儿童、青少年等方面的建议划归政党和社会团体类。分类时要避免分办不准确或者不到位的情况,特别是多部门承办的建议,要准确地分到涉及的部门,避免出现部门之间的“踢皮球”,导致建议被“悬空”现象。

二是明确交办方式。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由大会秘书处受理并研究提出交办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同意后交办。属于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建议,由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统一交人民政府办公厅,再由人民政府办公厅协调落实承办单位。属于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政党、群团所属部门的建议,由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交由法院、检察院、政党、群团,再由他们协调落实承办单位。属于对下级机关、组织的建议、由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通过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交当地有关机关、组织承办。这样交办,既可以减轻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的压力,也可以保证代表建议交办的准确性。

三是明确主办、协办单位。代表建议需要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交办时应当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协办单位按照本单位职责,配合主办单位做好办理工作。代表建议需由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交办时应当明确分办单位,由各分办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研究办理。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应当及时研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应当向交办机构说明情况,经交办机构同意后退回,不得滞留、延误和自行转办。交办机构对于承办单位退回的代表建议,应当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

四是确定重点建议的交办。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要对涉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代表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问题;与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年度工作重点相一致的代表建议进行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并征求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后,交有关机关、组织重点研究办理。

五是明确时间节点。为了提高交办代表建议的效率,需要明确几个时间节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由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受理,并于一月内交办。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及时研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自收到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向交办机构说明情况,经交办机构同意后退回,不得滞留、延误和自行转办。交办机构对于承办单位退回的代表建议,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日内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自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之日起三月内将交办情况告知代表。(黄冈市人大常委会代表选举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  杨仕英)

责任编辑:齐继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