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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履职要靠督促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6-11-28 08:26   [收藏] [打印] [关闭]

在基层曾经听到过这样的声音:“当上人大代表后,(工作)积极不积极,认真不认真,差别不大……”虽然持这种观点的人大代表只是少数,但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人大代表履职的制度尚需进一步建立和健全。

《代表法》《监督法》等法律法规赋予了代表享有“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等七项权利,同时也明确提出了应当履行“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等七项义务。权利与义务历来都是对立统一体,在享受了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这是人所共知的道理。但现实存在的问题是少数人大代表只管尽情地享受了代表的权利,没有或者很少履行代表的义务。

于是便有了:没有客观原因只参加部分人民代表大会例会,即使参加了也只是当一名审议时不发言和开会时不提建议的“哑巴代表”、表决时的“举手代表”、见面时的“握手代表”、散会时“挥手代表”;很少参加基层人大或所在的人大代表小组在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即使参加了也是心不在焉,跟着大家充个人数,凑个热闹;很少与选区的选民联系,选民甚至一年到头也难得见上人大代表的尊容,更谈不上当面反映问题了,等等,可谓不一而足。

这种不良现象产生的负面影响可不能小看。少部分人大代表的作用没有发挥,必然影响到一个地方人大代表整体作用的施展;少数人大代表的形象不佳,必然给一级人大代表群体抹上污点;个别人大代表与选民关系的陌生,必然会“传染”到其他选民从而同人大代表产生较大面积的距离感。一句话,一些人大代表因履职欠缺使得人大代表的整体形象在基层群众中打了折扣。

人大代表是各级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工作和活动,肩负着人民的利益和意志的使命,可以说责任重大、无上光荣。具体来说,人大代表的履职意识的强与弱、履职水平的高与低、履职作用的大与小、履职次数的多与少等,都关系到人民代表大会能否行使好法律赋予的职权,关系到国家权力机关作用的发挥和威信的提高,关系到一个地方的经济社会的发展速度和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能否获得更多的福祉。因此,每一名人大代表只有恪尽职守,认真履职,充分发挥好带头、带领、带动、代言作用,才能不辜负我们执政党和国家、人民群众的殷切期望,也才能真正体现出自身的先进性、代表性。

邓小平同志说过:“好的制度能让坏人变好,坏的制度能让好人变坏。”要使一些人大代表补上履职不力的短板,要让每名人大代表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最大限度的释放出来履职力量,还是需要建立和不断完善相应的制度,用制度来约束和督促人大代表主动作为、不断进取。第一,要进行培训。通过多种途径、不同形式,定期和不定期地对人大代表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人大业务知识的学习教育培训,让人大代表知道应该履职、怎样履职,不断地增强人大代表的履职意识,不断地提高其履职能力。第二,要开展述职。每年组织人大代表回选区或选举单位开展述职活动,让选民、选举单位对人大代表的履职情况进行满意程度测评,接受选民、选举单位的评判,让人大代表感到不好好履职就对不住选民或选举单位,就“无颜见江东父老”。第三,要采取考评。基层人大组织要制定出人大代表履职年度考评办法,对人大代表参加各种人大会议、各类人大监督活动等规定动作、创新工作等“自选动作”进行量化打分,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或通报、表彰,激励履职好的人大代表发扬成绩、继续前进,触动履职差的人大代表不忘初心、知耻而进、迎头赶上。第四,要加大宣传。组织人大机关的得力人员或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对履职情况好的人大代表进行跟踪采访,在本地权威媒体和人大自办媒体、上级相关媒体中予以报道,大力宣传典型代表的履职风采,大力弘扬模范代表的奋斗精神,努力营造人大代表竞相履职的良好氛围。第五,要实行问责。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要积极探索建立人大代表问责、退出机制,对个别长期不思进取、履职情况较差的人大代表要敢于“亮剑”,通过相应的组织程序终止其人大代表资格。这样,肯定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不小的震慑作用,必然能让一些人大代表产生这样的危机意识:不好好当人大代表就有可能“下课”。此外,对人大代表的服务和保障也要做到位,切实让人大代表感到履职的时间、物质条件等都没有后顾之忧。

相信通过多管齐下、不断探索、长期坚持,一些人大代表的履职情况会不断好转,人大代表的模范作用会较好地彰显出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整体职能会得到更好的发挥,威信也会进一步提高。(枣阳市人大常委会  曲向阳)

责任编辑:张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