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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请慎用否决权
近年来,随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逐步完善和发展,人大代表的履职意识和法律意识逐步增强,表决器的普及使用,为人大代表使用表决权免除了后顾之忧,使代表们的真实想法得以体现。因而报告未获通过,人事任免未获通过的文章时常见诸报端。可以说这是人大监督权得到充分运用的表现。然而近期出现的一些表决未通过事件也引发了外界对人大代表使用表决权的质疑。
中新网宁德2014年11月26日电,福建周宁县人大代表张裕明涉嫌在上海醉驾,提请周宁县人大常委会批准对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该县人大代表张裕明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但未能获得许可。近年来,类似此类事件确实也不少,公众对此褒贬不一。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这种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为了避免人大代表在会议上的发言或是正常履职活动遭受打击报复。但很显然,代表身份不应成为违法的”护身符”,对于人大代表的违法行为,不应因其是人大代表而逃脱法律的制裁。
然而,当代表确实有违法行为,有关部门也提出了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申请,人大常委会也按照规定交付表决,程序合法但表决却未通过时,确实是一个令人纠结的情况,也容易引发外界对人大正确行使权力的质疑。
对于这类现象,笔者认为可以一分为二的看问题,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个完善发展的过程,表决权的行使也是这样。存在争议说明此类事件在依法进行的过程中有值得改进的地方。因此对此类事件深入进行分析,找出原因,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出现,显得尤为必要。笔者以为类似事件出现的主要有以下两种原因:一是执法部门重视程度不够,主要表现在:提请人大常委会采取强制措施的报告过于简单或事实不清,难以服众,没有派专人在会议上对案情进行说明等,显得不够严肃;二是部分常委会委员感情用事,认为是老熟人,在法律和情感之间选择了情感。
毋庸置疑,在法制逐渐健全、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依法治国的当下,这种现象必须根除。若有人大代表存在违法行为需采取强制措施。执法部门应在第一时间书面通知当地人大常委会,并派专人在主任会议和常委会上对案情进行详细说明,让人大常委会委员对案情有个详细的了解;委员们也应抱着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在大是大非面前保持清醒的头脑,慎用否决权,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河南省南召县人大常委会 崔松涛)
责任编辑:郑文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