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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履职监督的探索与思考
人大代表由人民依法选举产生,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对代表的履职监督是规范代表履职行为,促进代表作用发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效途径和重要方式。近年来,枣阳市七方镇人大主席团高度重视代表履职监督工作,大胆探索代表履职监督机制,规范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提高代表履职积极性,激励代表充分发挥作用。
一、代表履职监督工作的主要做法 七方镇人大主席团高度重视代表履职监督工作,采取多种措施,不断提高代表的履职水平和履职积极性,激励代表作用得到更加有效地发挥。 (一)建立健全制度为代表履职监督夯实根本保证。换届伊始,七方镇人大主席团就制定和完善《七方镇人大主席团组成人员联系人大代表和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办法》《七方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等制度。各项制度和办法对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反映民意,积极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建言献策,主动接受监督,切实履行职责都作了明确规定,有效地加强了代表履职监督,促进代表履职地积极性。 (二)创新方式方法为代表履职监督增强源源动力。七方镇人大主席团在对代表的履职监督中,不断创新探索,开展了一系列履职监督活动,以提高履职监督实效。一是履职留痕强规范。按照规定,镇人大主席团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都必须将与联系对象联系的工作开展情况、个人参会的情况、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情况进行规范登记,年终交人大主席团办公室汇总,对代表一年来的履职情况适时给予通报。二是丰富实践强监督。镇人大主席团倡导全镇各级人大代表积极参加“五带头三联系一满意”活动。襄阳市、枣阳市和七方镇三级人大代表都能主动参与,积极开展人大代表进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家庭,集中走访基层听取民意、了解民情;结对帮扶 1至 2个贫困户,切实为贫困户解决许多实际困难和问题。同时也广泛征集到群众对人大及代表履职的意见和建议,推动人大主席团和人大代表改进工作作风,积极履职。三是主动述职强责任。镇人大每年组织人大代表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述职,述职代表除了向选民述职任职以来履行代表职务的情况、选民现场填写满意度测评表外,还现场解答选民提出的问题,既让选民了解了代表的履职情况,又增强了代表的履职意识和履职责任。 (三)拓展网上履职为代表履职监督增加充沛活力。为使代表更好地履职,七方镇人大主席团正在起草《推进七方镇人大代表网上履职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同时还设立人大微信群,邀请全镇143名人大代表加入,为人大代表建言献策、认真履行代表职责开辟了一条“绿色通道”,为代表知情、知政,递交和跟踪议案、建议办理情况,填报参加会议、视察调研情况、联系群众情况、为群众办实事情况等提供即时服务,同时也“晒”出代表的履职情况,促进代表更加积极履职。 二、代表履职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七方镇人大主席团在代表履职监督工作中,做了一些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还存在一些需进一步探索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部分选民依法监督意识不强。选举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很多选民认为选举不过是一种形式,有的甚至不愿参加选举。对选举不负责任,致使部分责任心不强的人进入了代表队伍。有的选民认为只要选出代表就行了,至于代表能不能为民办事,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自己管不着。一些代表不能摆正位置,与选民直接沟通很少,选民也难以监督。 二是代表自觉接受监督意识不够。人大代表往往把自己的代表身份看成是组织安排的结果,是一种应得的待遇,自己的代表行为只是对组织负责,不对选民负责。有的代表认为自己的一票无足轻重,不去主动联系选民,接受监督。还有的代表虽然想到了征求选民意见,传达本级人代会会议情况,但由于与选民的沟通渠道不畅,无法很好地履行代表职务。 三是代表履职监督机制制度不细。代表法对代表接受选民监督的内容、程序、手段上未作明确规定。“罢免”等手段由于程序不明,选民与选民之间的沟通渠道、反馈渠道不畅等原因也几乎无法实现。同时,法律没有赋予人大主席团对代表的监督权力,缺少对代表监督工作的组织、指导和服务,长期以往,便形成了选民不监督代表,代表不接受选民监督的状态。 三、建立和完善代表履职监督机制的几点建议 一是完善有关法律规定,做到对代表履职监督有规可依。要从立法层面对代表的履职监督形式、监督内容、监督程序以及监督结果处理做详细的便于操作的具体规定,便于监督者更主动、更有效地开展代表履职监督工作,便于增强代表履职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促进代表依法积极履职。 二是健全代表工作制度,做到对代表履职监督有章可循。继续坚持代表联系选民及述职评议制度。让代表定期向原选举单位和选民汇报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听取意见,接受评议。建立公开公示制度。代表的联系方式和执行职务的活动通过一定途径公开,增强监督的透明度。除代表法规定的资格终止条款外,可对长期不履行代表职务的代表,劝其自动辞去代表职务。探索建立代表评价制度。及时总结代表工作情况,对那些认真执行代表职务的,可以推荐为下一届代表候选人,对那些履职不积极的,不再推荐为代表候选人。 三是提高选民法律意识,做到对代表履职监督有的放矢。加强对选举法、代表法、监督法的宣传,消除选民与代表仅仅是选举与被选举关系的错误观念,树立起代表与选民是代表与被代表、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的认识,并建立选民对代表的监督制约机制,使双方的利益和意志能得到共同体现,从而增强其权力意识和责任意识,努力形成代表履职受社会监督和全社会都支持代表履职的良好氛围。(枣阳市七方镇人大办公室 王世甫 刘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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