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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深入报道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来源:湖北日报   时间:2020-07-28 16:01   [收藏] [打印] [关闭]

6月3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现就决定解读如下:

一、决定的制定背景及过程

人民检察院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法治实施和法治监督的重要主体。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司法公正,推动法治湖北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09年7月,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原决定),为推动全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进入新时代,随着依法治国全面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持续推进,有关法律修改完善,检察机关职责、检察工作布局发生深刻变化,原决定已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亟需出台新的决定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

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面临一系列新要求和新挑战:一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完善检察制度,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二是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三大诉讼法从国家立法层面确定和巩固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重大司法改革成果,明确了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四大检察”的总布局。三是全省检察机关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最高检的工作要求,认真履行法律监督工作职责的同时,也面临着法律监督工作开展不够平衡、能力不够适应、体系不够健全、环境有待优化等问题。因此,通过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决定,将党和国家关于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各项要求确立下来上升为法规制度,进一步优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环境,规范和支持推动这项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决定制定工作,将制定决定作为重要工作纳入2020年度工作要点和立法工作计划,成立了梁伟年副主任和王晋检察长任组长的决定草案起草领导小组,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会同省人民检察院共同成立了起草工作专班,按照常委会重新制定决定、废止2009年原决定的要求,迅速制定起草工作方案,克服疫情影响,认真研读相关法律和文件,系统梳理我省检察工作的经验成效和困难问题,借鉴外省市的有益做法,积极开展书面调研、会商研究和反复修改。先后将征求意见稿印发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各专(工)委、省直相关单位等征求意见,组织召开在鄂法学、司法专家论证会,专题征求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决定草案稿给予肯定,同时提出了修改建议。5月9日,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决定草案。5月13日,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和主任会议研究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决定草案,并将其作为省人大履职重大事项报告省委。5月14日,省委同意将决定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6月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决定。

二、决定的主要内容

决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服务湖北高质量发展、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以及法治湖北建设,谋划和推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主要内容包括七个方面。

(一)明确定位职责要求。决定第一点规定了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总体要求,即: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宪法定位,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统筹推进“四大检察”工作,为新时代湖北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的总体要求。

(二)完善法律监督格局。决定第二至五点,分别规定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的指导原则、监督重点。其中,刑事检察应当主动适应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落实刑事诉讼法定责任;民事检察应当坚持以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为导向,加强对民事裁判、审判和执行活动、虚假诉讼的监督;行政检察应当在诉讼监督的同时,加强对行政违法行为法律监督;公益诉讼检察应当认真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强化公益保护职能作用。

(三)增强法律监督质效。决定第六点,从推动建立矛盾多元化解机制,发挥检察建议作用,建立涉及行政领域法律监督报告制度,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等方面,对检察机关参与法治湖北建设以及省域治理作出规定。

(四)提升法律监督能力。决定第七点,围绕自身建设、法律监督实施机制和内外部监督制约等方面,对法律监督能力建设作出规定。

(五)强化工作协作配合。决定第八点,对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接受法律监督的共性要求、重点事项和有关单位拒不配合法律监督的责任及处理办法予以规定。

(六)健全履行职责保障。决定第九点,规定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监察委员会和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保障、支持措施。

(七)加强人大监督支持。决定第十点,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职的措施,以及完善人大监督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衔接机制。

三、决定的特点

决定适应新时代党和国家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新要求,顺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社会公平正义的新期待,吸纳我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新经验,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和湖北特色。

(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行使决定权。决定严格依照国家法律对法律监督制度、程序、方式等方面的规定,坚持原则性、倡导性和针对性、可操作性相统一,坚持检察机关主动履职和其他机关配合支持相统一,对检察机关围绕中心,按照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依法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等职责提出要求,以期通过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二)坚持目标引领、效果导向,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新时代,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有更高层次、更丰富内涵的需求。决定坚持以人民群众需求为导向,进一步明晰了法律监督的重点。如在刑事检察方面,规定要着力监督纠正刑事立案环节有案不立、违法立案,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违法取证、违法扣押冻结款物,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问题,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在民事检察工作方面,规定要加强对民事审判程序和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生效裁判结果、民事执行、虚假诉讼的监督,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行政检察方面,规定要完善多元化监督格局,依法监督纠正行政诉讼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在公益诉讼检察方面,规定要牢牢抓住“公益”核心,积极稳妥探索“等”外领域的检察公益诉讼,维护更广泛公共利益。此外,决定还规定要加强老年人、妇女、残疾人等群体权益保护法律监督,强化未成年人司法的双向、综合、全面保护。

(三)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依法有序推进法律监督工作。决定在严守司法权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依法作出了创新法律监督工作方式方法的一系列新规定,提出了新要求:依法建立对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的监督机制,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依法开展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审查,建立侦查机关办理重大疑难案件听取人民检察院意见机制;健全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相结合的监督模式,拓展巡回检察范围;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法律监督中调阅全部案卷材料的,应当予以支持;监察委员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监察工作、行政执法工作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衔接机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支持法律监督工作等等。这些规定既为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创新留有空间,也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坚持立足职能、主动作为,助推省域治理现代化。着眼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能动作用,决定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充分发挥检察建议作用,推动形成社会治理长效机制;建立涉及行政领域法律监督报告制度,要求检察机关结合司法办案综合分析行政执法、行政审判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通过多种形式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同时,决定对健全司法权运行机制、监督机制提出明确要求,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对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的监督作出具体规定,奠定推进法治湖北建设的制度基础和群众基础。

决定是继2019年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决定后,又一次作出的全面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足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高度重视。徒法不足以自行,决定的生命力也在于实施。决定的内容虽然是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但其实施涉及“一府一委两院”以及社会各界。要加强对决定的宣传贯彻实施力度,社会各界也要大力支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全省检察机关作为决定实施主体,更要当好决定贯彻实施的主力军,主动作为,奋发有为,担当善为,依法履职,共同为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为新时代湖北高质量发展和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